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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榆树:近亿元民生工程,违法失信企业中标迷局待解

时间:2018-05-31 06:22 点击:

前不久,中国发展网接到网民举报称,吉林省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扩建工程(一标段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信誉要求”,但却中标。并且,中标项目经理资质也存在问题。
政府招投标活动是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企业参与,经权威专家评审,在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涉嫌失信企业是如何中标的?中国发展网于5月3日就此去函向榆树有关方面了解事实真相,然而该市相关部门对此并未回复,为进一步核实相关举报内容,探访事实真相,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于5月16日前往吉林省榆树市进行实地调查——
中标联合体成员,万里公司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者首先来到了此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榆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巧的是相关领导没在,记者将联系方式告诉了有关工作人员,请他帮助转达记者来意。当记者驱车离开不久,便接到了电话,告知说,相关领导在办公楼一楼信访室。在信访室,记者见到了榆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亚主任和负责监管此次招投标的工程师赵利华。亚主任听完记者的来意后,表示需经当地宣传部同意后才能接受记者采访。经宣传部门协调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树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树森向记者讲述了此次招投标的来龙去脉。据张树森介绍,此次招标是政府采购项目,土建投资8500多万元中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380万元,由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和招标人承担项目建设。
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显示,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扩建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扩建3万m3/d,提标改造3万m3/d,总污水处理能力6万m3/d。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范围为:地上建筑物部分,原有绿化拆除等厂区工程改造和新建,污泥脱水间、鼓风机房及变电所等改造,深度处理间、锅炉房机修间、污泥脱水间等新建工程;构筑物部分:生化池、粗格栅及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等改造工程;生化池、二沉池、水解酸化池、水解酸化池-保温加罩等新建工程;安装工程部分,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
招标公告还载明: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自筹资金且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施工、监理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计划工期为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284日历天。投资金额为:8589.3726万元。
网友举报的正是这个投资近亿元的项目在招标环节有问题。那么,这个项目又是如何招标的呢?
“招投标这块甲方全权委托招标公司了。”张树森总经理告诉记者。
据张总经理介绍,他们首先依法选中了招投标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全权委托这家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至于中标单位的资质是否有问题,那是这家代理公司的事。他们只负责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单位进行施工而已。
记者在中标通知书上看到:中标单位是联合体牵头人:吉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联合体成员。项目经理是肖峰。
张总经理介绍说:“华峰的业绩非常好,有个监标人和我说的,你(建)一个(处理污水)十万吨都没问题,听说还拿过鲁班奖。”
当记者询问万里公司业绩怎么样时,张总经理否认了以上说法:“不是不是,我说的是万里,不是华峰。”
当记者追问虽然万里公司业绩好,但现在有人举报该公司因违法失信受过处罚时,张总经理说为此事,招标代理公司还重新组织了专家评审,结果维持了万里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结果。当记者问到其中原因时,张总经理说,“我们也不清楚,监管部门的工程师赵利华参与了二次评审,她能说清楚。”
随后,张总经理让其他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工程师赵利华。赵利华说,针对此事专家有复审报告,需要和代理公司联系。
代理公司表示:“调档案要有检察院或是监察委员会的手续,我们不随便给人看”。
看来,要想了解万里公司是否有中标资格,资质是否存在问题,查看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报告是重要的依据。既然专家评审委员会维持了万里公司的中标结果,对该公司受到的处罚决定又如何看待呢?带着疑问,我们再次来到了榆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记者就举报信中提及到的有关万里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被海南财政厅行政处罚,已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征询亚主任时,亚主任作了这样的回答:“他是政府采购项目,咱们这是政府施工项目,和政府采购是两回事。”
亚主任进一步解释到:“说是政府采购活动,就是购买办公消费啦,电视、电脑啊、电梯啊。”
亚主任还强调说:“那他这个单位是不是中的土建标啊?”
按照亚主任的说法,万里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是不允许参与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的采购活动。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在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看到了这份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信息,企业名称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是,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违法失信被处罚的事实与举报材料一致。在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处罚书琼财采(2017)18号中,明确了万里公司严重违法失信事实是:经核实,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A包(坡鹿保护外围栏第四期,项目编号:HNHZ2016-211,以下简称“海南大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投标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海南大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黄政与万里公司商定由万里公司报名该项目投标,中标后由黄政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黄政向万里公司缴纳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万里公司的邀请,帮忙报名参加该项目投标,并由黄政告知万里公司该项目报名时间、投标报价金额,万里公司再将该项目报名时间、投标报价金额告知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过程中进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已损害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依法废除了万里公司对该项目中标结果,并进行了处罚。
也就是说,万里公司是因为在政府工程招标中存在围标串标的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才受到处罚的。
像这样的违法企业,在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扩建工程招标过程中,又是如何通过相关评审的呢?监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不是我说不清楚,这个问题是有专家评标委员会,也不是我说不说清楚的事呀。人家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是业绩合格了,是有评委评审的,不是我说合不合格,我不能给人家否定这个结果呀,我没有这个权利否定的呀。”负责对此次招投标监管的榆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程师赵利华解释道。
然而,记者却在此次招标公告有关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显看到: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赵利华还告诉记者,她监管的只是现场的开标程序,至于谁的资质有没有问题,招标文件又是如何规定的,都不是她监管范围:“那有评审委员会啊,所有的这些东西都是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去评的。那人家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的结果负责啊。”
当记者想要看看专家评审对万里公司复审报告时,赵利华以没有为由,婉然谢绝了。
在记者返回长春的途中,接到了亚主任的电话称:张树森会把报告传给记者。
“新的人格主体”似乎让万里公司绕开了法律雷区
在甲方代表张总经理提供的“关于榆树市福田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扩建工程(一标段)复审评标报告”中,记者了解到,此次投标中吉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万里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牵头人为吉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担合同期限过程中全部责任。经再次复审该公司及成员万里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有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证明。根据专家组复审意见,决定维持原评标结果。有5位专家在此报告上签了字,赵利华的名字出现在监管人签字一栏。
随后,记者在张总经理提供的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函中看到了肖峰的名字。
针对这份复审报告,多年研究招投标相关法规的吉林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某告诉记者:“这份报告没有直接对万里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只是对万里公司在此次招标中的履约责任进行了约束。其实,万里公司虽然只是中标的联合体成员,但根据相关法律,它本身也应该遵守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刘律师告诉记者,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除了“每标段投标人需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违纪记录证明”外,还在第8条中明确提出: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也就是说,这一条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有约束,对其成员一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明文规定:“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刘律师分析认为:万里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被海南财政厅行政处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说,到2019年3月29日,万里公司在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才可能恢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而该公司在榆树市福田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扩建项目中标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显然该公司应当是“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的范围。无论招标代理公司,还是复审专家组以投标联合体形成所谓“新的人格主体”来为万里公司避开惩戒措施带来的限制做何种解释都是在偷换概念,以此来逃避监管。
对失信主体万里公司的惩戒是否适用于本次政府招投标工程项目
针对这样的分析,参加复审的专家委员会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记者首先联系了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李伟新、周岩。电话接通后,对方说,这两位同志这几天一直在忙着开标,不在单位。
几天后,记者再次联系,被告知负责榆树市福田污水厂招标项目的负责人李伟新已经辞职。
经过多方努力,记者联系上了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总经理赵青春,他在电话里表示,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都是依法合规进行的。具体问题,需要查看相关档案后,才能答复记者。
没过多久,赵总经理就打来了电话,对记者关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他首先回答了中标项目经理肖峰是否有相关业绩的问题,经专家在相关网站查询肖峰有关于污水处理施工方面的业绩,资质合法。
其次,他们于3月28日再次召集了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所质疑的万里公司受处罚一事进行了复审,维持了原有的评标结果。
“为何维持,原因是经专家查询,联合体牵头人并没有违法不良记录。更重要的是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赵总经理还告诉记者,他们这次招标是采取的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也就是说资格审查是在评标现场进行的,专家只是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因为它对此项目负全责。
言外之意,就是没有对万里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那么,万里公司有严重违法不良行为是否符合本次招标资格呢?


“当时,在专家委员会上专家也讨论了这个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才能进行严肃处理,万里公司只有一次。”参加过复审的赵总经理解释道。
随后,记者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南省财政厅以“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为依据做出了对万里公司的违法处罚决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与赵总经理所说的“万里公司三年只有一次”并没有直接关联。
赵总经理还强调:“专家认为这个项目由华峰牵头,与其他投标人形成一个新的人格,我要对新的人格进行评判,我们主要看牵头人华峰的履约能力和实力。”
对于这一说法,刘律师却给出了不同解释:“联合体并不是一个新的公司,也没有产生新的法人。对于牵头人进行主要评判是对的,但联合体成员也是独立的法人,对它的评判也不应该回避。”
按照赵总经理的说法,华峰公司是牵头人,对本项目负全责,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应该由华峰公司担任,但在检察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中,记者看到中标的项目经理确是万里公司的人员------肖峰。
为了进一步了解实情,记者向赵总经理提出要采访相关复审专家。他说,按照法律规定,当地建设监督部门出具书面函才可以。不过,他可以先和专家沟通一下,让记者等电话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也没有接到赵总经理的电话。
中国发展网记者在临近调查结束,驱车来到了位于大刘屯北的榆树市福田污水厂提标及改扩建工程现场,一些自称是万里公司员工的工作人员正在紧张施工。在现场公示牌上记者看到施工单位为吉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令记者吃惊的是,公示项目经理一栏中,项目经理并不是中标通知书上的肖峰,而是唐广群。
更让记者意外的是:在甲方代表张树森总经理提供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中,并没有查到唐广群的名字。

记者网上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中该法第二条全文如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从法律界定来看,也就是讲,榆树这个近亿元的民生工程就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而万里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流程中是怎么操作的呢?
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先是以海南省财政厅的处罚只限制万里公司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而参加政府施工项目却不受此限制。继而,又以“新的人格主体”这一说辞进行包装让万里公司得以“劫后余生”。这一“偷梁换柱”的精妙设计,也为榆树市有关监管部门顺水推舟提供了充实的理由,最终帮助万里公司突破了海南省财政厅处罚决定带来的投标限制,成功中标榆树市富田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扩建工程。
不知道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人员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又将作出何种解释。
随着国家对失信主体惩戒措施的不断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体制、机制也日益健全。2018年3月21日,也就是万里公司中标前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包括财政部在内的25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再次明确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该备忘录列明: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同时,“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被明确为是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不知何故,专家组在3月28日复审时还是维持了中标结论。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利国利民的生态文明工程,而涉嫌违法企业能顺利中标,恐怕挑战的不仅仅是法律底线,更加重要的是近亿元的民生项目将如何保障,榆树相关职能部门在这一事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对此,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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