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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法院“瑕疵”执法造成他人损失至今无人管

时间:2017-02-24 23:27 点击:

人民法院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是国家赋予司法权力的审判机关。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法,可以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然而,江苏省邳州市的一次“瑕疵”执法,非但没有给当事人解决矛盾和纠纷,反而导致当事人八十多万的个人财产惨遭灭失,至今无人来管!

据调查,家住邳州市运河镇徐塘街道的周华因为办厂与他人产生8万元的经济债务,后被债权人张英歌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邳州法院立案后,将案件交由该院法官丁胜利主办。2008年1月16日、2008年4月2日,丁胜利法官带领法院执法人员分两次查封周华十三项财产共计80万元。为了强制周华偿还债权人张英歌的8万元债务,经邳州法院决定,分割评估第一次查封周华的四项财产进行拍卖,评估价为11.874万元,但是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均未成功。

纸厂查封前的状况(图周华提供)

2010年9月2日丁胜利法官查封周华的纸厂(图周华提供)

据当事人周华讲,二次拍卖流拍后,邳州市法院并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无奈之下,周华于2008年12月13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书,请求解除超标的额查封,但法院办案人员丁胜利并没有按司法程序办理,只是让周华回家等候通知,结果一拖就是三年,最终导致周华被查封清单上的财产灭失殆净。

周华纸厂现状(图周华提供)

2010年9月1日,邳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丁胜利在周华财产灭失后进行强制解封,并作出了(2008)邳执字第646-4号解封裁定书。因为被查封的财产已经灭失,周华拒绝接收,并在2010年9月3日的交接单上签上:“不同意接收”几个字。2010年9月15日,周华不服2010年9月1日作出的(2008)邳执字第646-4号解封裁定书,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材料递交到徐州中院后,徐州中院一直未给立案,周华等了1年8个月又13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胡维平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上签名并标注2012年5月28日拿走,口头告知周华“到邳州市法院要赔偿”。

周华说,从2010年9月1日发生的周华财产灭失事件后,邳州法院用了4个决定书和2个通知书前后历时6年之久未能解决问题。其中,邳州市法院第002号决定书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00007号决定书认定了邳州市法院在处理案件程序上有瑕疵,但一直强调该瑕疵与周华财产灭失无直接关系。然而,据调查,此案件已导致周华一家负债累累,难以正常生活。周华80多岁的老父亲一次次的去法院讨说法,投诉无门;周华的妻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要钻到行驶的汽车下求死,后被人拉回;周华为了躲避债主索债春节都不敢回家!这一切都源于那个所谓的“案件程序上有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有法律专家认为,邳州法院在2008年1月16日和2008年4月2日二次违规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周华80万元的财产,并且在查封期间无故灭失,这种结果完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和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为此,周华一家多次向上级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但各部门大都是推脱搪塞,对周华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相关新闻报道:2017年2月17日晚,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当日13时50分许,该院周龙法官步行上班途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周龙胸腹部及双上肢多处中刀,肺穿透伤,伤及心包,当场失血性休克,而行凶者胡小干就是一位长期上访、闹访而未达成诉求者。

迄今为止,类似当事人报复法官的案件时有发生,从更深的层面看,法官被报复也并非偶然。除了是部分民众对司法不理解、对法官工作不信任的一种极端表现外,有时候,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不当行为也是造成这类流血事件的主要原因。

国家三令五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尊严。而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更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矛盾,切实公平公正地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而不是官僚主义作风,我行我素,妄自尊大。

法律说到底是平衡的艺术,这要求法律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有“瑕疵”既是有过失!邳州市人民法院和法官们到底如何放下身段,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看待自己的“瑕疵”执法,做一个让老百姓信任、爱戴的执法者和执法部门,我们将拭目以待,并做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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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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