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20年8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做出(2020)吉01行终118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米沙子镇政府的上诉。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土地权属官司总算有了一个结果,李俭告德惠市米沙子镇政府的官司最终胜诉。但时至今日,米沙子镇政府仍未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也没有强制执行。告状多年的农民李俭不禁发出深深的感叹:俺们农民只是要求政府确个权,不要让两家人因为地发生争执,怎么就这样难呢?!
据介绍,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李俭在姜家村三姓堡屯7组分得土地0.148公顷,该地系李俭的应分土地。到了2004年,姜家村8社村民周洪文却在李俭承包的土地上建盖房屋。李俭认为,周洪文在他家土地上建房的行为侵占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要求镇政府履行职责为其进行确权,但镇政府却拒不履行职责。
自家地上他人建房,镇政府拒不确权
米沙子镇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出具的《建房用地情况说明》证明:“周洪文是姜家村八社村民,该户在1998年10月12日由原三胜乡城建环保办公室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审批农民住宅五间,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330平方米。证号:(吉房权德三字第12号)。在2009年根据吉林省政府文件精神,对农村住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住宅进行统一初始登记发证,于是在2009年11月29日由市政府审批登记发证,证号(德集用[2009]第018375110号)批准划拨用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土地号20-20-08-078,图幅号:L-51-143-55。”
尽管米沙子镇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说明》证明了李俭的说法,但德惠市国土局和米沙子镇政府却死不认账,也不给确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俭向德惠市法院提起了行政告诉。
据长春市中级法院(2020)吉01行终118号行政判决书记载: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李俭向米沙子镇政府寄出土地确权申请。2019年10月12日,米沙子镇政府收到李俭的土地确权申请书。米沙子镇政府在收到李俭的土地确权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故李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米沙子镇政府履行确认土地权属的法定职责。
镇政府百般抵赖,确权官司一波三折
原审法院认为,李俭主张其承包地与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为周洪文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在权属、性质、位置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米沙子镇政府应对李俭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米沙子镇政府应履行对米沙子镇政府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米沙子镇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李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向我单位提出过确权申请。被上诉人李俭主张确权的土地权属关系明确,2009年11月29日已经由德惠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了土地登记证,登记在案外人周洪文名下。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函厅(2007)60号文件,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土地已经于2009年办理了周洪文名下的登记证,土地权属明确,上诉人不应当对争议土地再进行确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276号行政裁定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所以原审应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案已过诉讼时效,2009年11月29日该块土地就由周洪文使用,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建房。当时被上诉人就知道自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一直没有主张确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李俭于2018年3月16日以米沙子镇政府为被告、周洪文为第三人向德惠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吉房权德三字第12号房屋所有权证。德惠市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吉018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以李俭没有证据证明米沙子镇政府实施了为周洪文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为由驳回了李俭的诉讼请求。李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吉01行终21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俭于2018年1月12日以原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周洪文为第三人向德惠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德集用(2009)第01837511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德惠市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吉0182行初6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李俭的诉讼请求。李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吉01行终237号行政判决,以“根据上诉人李俭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来看,地块名称为‘旱田:家前’的四至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为周洪文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四至可能存在部分重合。被上诉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地块为姜家村八社的建设用地,上诉人李俭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其在姜家村七社的承包地。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判断涉案地块的性质及归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土地登记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的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据此,上诉人李俭主张其承包地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为周洪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在权属、性质、位置上存在争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政府确认土地权属。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确定土地为上诉人李俭的情况下,上诉人李俭可以要求国土部门对土地登记行为作出纠正或对国土部门拒绝纠正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俭不服,提起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吉行申257号行政裁定,认为二审判决对李俭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驳回了李俭的再审申请。
法院最终判决李俭胜诉,却迟迟不予执行
长春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称:本院认为,综合之前被上诉人李俭诉原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的生效判决,可以认定李俭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土地的四至与原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为周洪文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四至可能存在部分重合,现有证据不能判断涉案地块的性质及归属。被上诉人李俭就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向米沙子镇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权属,米沙子镇政府应当履行确权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至此,李俭在诉米沙子镇政府的官司中已经最终胜诉,败诉的镇政府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李俭虽然赢了官司,却迟迟等不来法院的执行。据李俭介绍,进入执行过程后,此案曾经因故中止执行,但是目前中止执行的事宜已经消失,德惠市法院却迟迟没有继续执行,他多次去法院催促都没有任何结果。他说:我今年都快70岁的人了,官司打来打去,已经是精疲力竭了,因为镇政府的不作为,我们两家也弄得势同水火,不知道今生还能不能盼到执行的那天了。说着,李俭已经是老泪纵横了......(记者劲松 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