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在一般人看来,孙永利的心眼儿似乎有点小:不就是没有给你送达开庭传票就开庭并下了裁定吗?干嘛一定要举报到底?但是自从2021年7月份以来,他却一直在实名举报,他举报的人是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董惟祎,这件事在吉林省法院系统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在坊间闹得沸沸扬扬。可是,他的举报到现在也没有任何结果,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把他的举报当成信访案件,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他的答复则是,董惟祎在办理他的案子中不存在违规问题。这,令他感到十分不解和愤怒,他说一定要把举报进行到底,“我就不信没有管事的地方了!”他说。
委托代理出售房产引发的一场纠纷
孙永利、李秀平二人系夫妻。据孙永利介绍:2014年10月11日,二人经公证委托被告刘军代理出售二人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雁鸣湖山庄的房屋,并委托其代收房款、代为偿还银行贷款。
2015年7月29日,刘军将二人的房屋以70万元出售给苗建。孙永利认为,房屋为171.36平方米,就卖70万元,价格太低了,侵害了孙永利的权利,遂向农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军赔偿孙永利30万元。经审理,农安县法院下达了(2017)吉0122民初第50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孙永利的诉讼请求,孙永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下达了(2018)吉01民终2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刘军赔偿孙永利夫妇50717.58元。判决生效后,孙永利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法院执行局下达了(2018)吉0122执1641号执行裁定书,因当时执行法官找不到刘军,又给刘军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2015年8月,刘军将原告孙永利房屋内的电视机、冰柜、洗衣机、沙发等所有物品共274件(套)清空,将房屋交予苗建;274件(套)室内物品经原告委托评估,价值21万余元,有孙永利委托的鉴定评估报告为证。该鉴定评估报告在法院审理另案庭审中,被告予以认可,没有提出异议,因与另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没有一并处理,法院告知二原告另案起诉。在二原告另诉审理期间,被告刘军对鉴定评估报告部分内容不予认可,农安县法院以所诉事实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孙永利、李秀平的诉讼请求(案号为【2018】吉0122民初4279号)。
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农安县法院(2018)吉012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1、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二上诉人财产损失21万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官被指未能送达开庭传票就下裁定引火烧身
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孙、李于2019年1月21日交纳上诉费4450元,承办法官为董惟祎、高心、高云燕。但是,截止2020年12月30日,孙永利多次打电话找承办法官董惟祎查询开庭日期,对方均答复:“法院案件多,不是就你一个案子,还没有排上,等通知”。就这样,孙永利等了两年三个多月也没有等到开庭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孙永利不得不向政府队伍指导组提出举报,反映法官董惟祎收到案卷后,既不开庭审理,也不做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他们的举报,引起了长春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院经调查后,正式告诉孙永利:董惟祎、高心、高云燕等早在2019年8月21日就做出裁定,认定二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已经按二上诉人撤诉处理。但是,孙永利说,董惟祎至今也未给二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孙永利感到更可气的是,此前在上诉人的多次电话询问时,董始终告知“法院案件多,不是就你一个案子,还没有排上,等通知”。可恨的是,董惟祎、高心、高云燕却早已经做出了裁定。因此,孙永利、李秀平认为,董惟祎故意隐瞒办案事实,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孙永利还说,他们发现法院早已做出裁定后,就去质问董惟祎,董竟气急败坏的告诉他们:“就这么判了,愿哪告就哪告去”。
据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831号裁定书记载,孙永利没有到庭的原因是:“上诉人孙永利、李秀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但据孙永利介绍:我们当时留的“邮寄地址”是位于临河街上的一个始终在正常营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圣豪汇商大楼603室),法官为什么不向此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呢?经我们查阅卷宗,法官就是没有给我们下达过开庭传票,卷宗里也没有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
三法官被指涉嫌伪造开庭传票
孙永利、李秀平认为,董惟祎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未向二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就做出裁定,其行为严重违法,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为此特提起控告,请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某官方网站关于此事的新闻发出后,董惟祎致信该官网要求删除相关新闻,并称:“我不负责卷宗装订,送达传票有专门的助理和智审负责”。“我们法院的内部电子系统里有关于送达的全部信息,我以前也不具体操作这一块,但是你们可以问问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我们助理给我看过发传票的EMS单据,你们可以去找负责送达的助理问问送达传票的情况,等等。”
2021年8月份,孙永利为维护自身权益,电话联系到了另外一名高姓法官,并协调了审判监督庭吕法官,最后审监庭给孙永利提供了一个开庭传票并告知孙永利这张开庭传票是从法院大数据里提取的。孙永利认为该开庭传票是伪造的,因为法院卷宗里根本就没有开庭传票和送达回证。原被告一共是三个人,怎么还能从法院大数据里调出来一个“李平”的传票呢?其他两个人的开庭传票和送达回证哪里去了?孙永利要求法院提供开庭传票原件准备做司法鉴定用,但审监庭法官说提供不了原件。
董惟祎公示期间遭实名举报,省高院认为不违规
2021年6月27日,孙永利在吉和网官方帐号看了《拟任命审判职务人员任职前公示公告》,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现就拟任命审判职务的薄海燕等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其中关于董惟祎是这样公示的:
“董惟祎,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现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拟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利看到此公示内容后,用两种方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处)邮递了对董惟祎涉嫌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材料,并且拨打了公示期间的举报电话0431-88556619。该院一男姓工作人员接收了孙永利的实名举报,也承认收到了快递材料,但几天后孙永利再拨打举报电话就无人接听了。孙永利又通过吉林省高级法院门卫办公室得知干部处王一凤处长的电话号。电话接通后,王处长开始说不知道有这个举报,后来又答复:对于你实名举报董惟祎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相关材料已经收到,我们要成立调查组启动调查程序,请你等待我们的消息。2021年7月26日,孙永利电话追问办理情况,王处长答复:“你举报的这个事我们同事后期说了一嘴,是有这么一个件,后期在别的部门找到的,我们正在履行程序,然后您等就行,有信第一时间给你反馈。”2021年7月30日,孙永利再给王处长打电话追问,对方告诉他:“现在就是没有最终结论,有结论就会和你联系了。”
直到2021年11月8日,省高院干部处工作人员张洪伟才给他打电话(办公电话:88556619),回复称:“针对你反应的情况,我们组织人员审查,截止目前为止没有发现董惟祎在案件审判中存在违规事情。”孙永利不解:“开庭没有开庭传票,开庭传票都不给我发,她这还不违规?”张洪伟回答:“对。目前没有发现董惟祎在你这个案件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我们组织人员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审查。”孙永利质问:“你们是怎么审查的,你们法官开庭就不给发传票就不违规?”但是对方回答:“我的职责就是给你反馈这个信息。”
长春市检察院按群众来访给他回复
2021年8月18日,孙永利接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该回复函称:“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我们已将该材料转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请您直接向长春市中级法院(信访部门)反映。”孙永利气愤的说:我实名举报原长春市中级法院、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董惟祎枉法裁判,长春市检察院却将董惟祎案直接变成了信访案件,把皮球踢给长春市中级法院,而省高院竟然公开包庇,竟称董惟祎在办理我的案子中不存在违规问题,这明显是在包庇法官,我一定要举报到底,直到董惟祎和包庇她的人都受到严惩!
孙永利还向媒体透露:2018年12月26日,本案一审在农安县哈拉海法庭开庭时,他曾将刘军开庭的信息告知了农安县法院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等待刘军开完庭后,将其送到拘留所拘留15天。孙永利原打算在二审长春中院开庭时通知农安县法院执行法官再次拘留刘军。董惟祎法官却未送达开庭传票就做出民事裁定书,按孙永利、李秀平撤诉处理。他因此推断:长春中院合议庭董惟祎、高心、高云燕三名法官是为被告人刘军免除拘留做挡箭牌,故意玩弄上诉人。
在此事当中,究竟谁应该对孙永利所称的未能送达开庭传票负责? 法院工作人员是否能推卸掉责任?律师提供的邮寄地址是明明白白记录在案的,法官为什么不向律师提供的地址发送传票,却非得向早已经被卖掉的房屋地址发送传票呢?难道仅仅是工作疏忽造成的?还是另有隐情呢?
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峻岭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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