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善永 王健)近日,被告人孙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规避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肇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并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并明确最后强制执行期限,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照规定将应履行的房屋及车库交付申请人,并采取多种手段规避、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孙某某委托家人将被执行房屋和车库交付给申请人,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行踪、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履行执行标的给付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