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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河南省沁阳市监外执行期满延期未办理手续是否算刑期?

时间:2018-05-03 09:18 点击:

人民法制报讯(本报 杨斌)一份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中间时差近一年零八个月的延期无手续,高血压三期的病人身体。引出了一个问题:病人在医治当中无法进行监内执行的时间未补延期手续是否抵挡刑期?

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沁刑初字第287号判决书显示,由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当事人王某,男,1950年 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王某因经医院查明患有高血压3期;多发性脑梗塞;颈椎病。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2)沁刑字第14-1号显示: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沁刑字第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因两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间存在时间差,相关权威医疗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时间差内,王某扔在高血压3期高危内,多发性脑梗塞,随时会有生命危险。

另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2)沁刑字第14-2号显示:经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起只017年8月1日止)。

名词解析: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1]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百姓观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三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针对王某高血压3期高危内,多发性脑梗塞,随时会有生命危险。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单位位针对王某进行及时收监,是否涉嫌不作为?如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扔对其监外执行,不办理任何手续,是不是也存在程序上错误?

针对河南省沁阳市:监外执行期满病人住院延期未办理手续是否算刑期一事,大众该如何点评刑期的认定,是程序还是人为?本报不知,关于后续发展,持续关注中。

原文链接:http://www.61prw.com/shehui/wanxiang/2018-05-03/13555.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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