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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

时间:2017-06-22 11:35 点击:

案情简述

据2017年3月18日上海申茂物资供应中心上报上海市领导的《关于请求依法归还土地拍卖款申诉信》记载:1997年9月,上海申茂物资供应中心(系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茂中心”)与上海徐泾房地产有限公司(系镇办企业,以下简称“徐泾公司”)共同组建上海虹发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徐泾公司占股46.7%,申茂中心占股53.3%。后虹发公司依法取得青浦区徐泾镇宅东村31-3丘土地经营权,并获得沪房地青字1998第001424号土地使用权证。

因虹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分行贷款到期,银行限虹发公司于2008年6月偿还1500万元贷款及利息,否则将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该公司拥有的(沪房地青字1998第00142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清偿贷款。青浦区人民政府与徐泾镇人民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困,同时又能为政府部门收购土地挂牌拍卖获得30%收益,两级政府部门主导签订12份法律文书,相关土地于2012年9月挂牌出让,当年11月拍卖成功,拍卖款8.86亿元分两次支付给青浦区政府。

然而,青浦区时任领导从拍卖款中,按照12份法律文书规定的分配方案,支付30%给上海市、青浦区两级人民政府;支付银行本息2470万元;支付环湖费790万元;支付徐泾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企业2.14亿元;但申茂中心占53.7%股份所应得的3.306亿元至今未予支付。申茂中心反复找到青浦区人民政府领导交涉,索要相关款项,一直未果。

最近,上海申茂物资供应中心将本案反映至新闻媒体,希望得到舆论关注。

案情进展

本报法律顾问委员会针对与本案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2008年6月,上海虹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分行贷款的1500万元到期,因各种原因无力还贷。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分行拟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该公司土地,清偿贷款。当时的青浦区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还贷,同时由政府收购拍卖可获得30%收益,提出走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实施收购挂牌拍卖的程序。在青浦区政府、徐泾镇政府的主导下,法院暂停了强制拍卖。从2008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在青浦区、徐泾镇两级政府的主导下,签订了12份法律文书,完成了土地收购挂牌拍卖工作。经核对,各方签订法律文书如下:

1、2008年4月11日,申茂中心与徐泾公司签订《股东会决议》(沪虹股决字(2008)第001号)。经认真协商,作出(股东)决议如下:两股东同意将虹发公司依法取得的坐落在徐泾镇宅东村31-3丘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购储备,进行统一公开招投标,所得款项30%由政府收取,70%归两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成(其中扣除10万元/亩的环湖资金费)。

2、2008年4月11日《沪虹股决字(2008)第003号》股东会决议。双方商定:虹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分配,原则上扣除股东两方前期投入,并清偿相应费用后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2008年4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虹发公司股东的申请,镇政府将会同区房地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土地实施收购储备。

4、2008年4月29日,徐泾镇人民政府向青浦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处理虹发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徐府发(2008)39号》。其中明确介绍了虹发公司因无法继续经营,拟将公司土地交由政府收购储备,进行公开招投标,所得款项30%由政府收取,70%归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成的意见。

5、2008年6月11日《青府办告202号》抄告单。同意待虹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解除后,由徐泾镇会同区房地局依法将相关国有土地收回。

6、2008年8月5日,青浦区发改委下发《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公开招标挂牌出让实施前期开发的批复》《青发改投(2008)1018号)。同意对徐泾镇52100平方米土地实施前期开发。

7、2008年9月25日,徐泾镇人民政府、申茂中心、徐泾公司三方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书》。一致同意将虹发公司相关土地交由政府收购储备,三方同意依据《徐府发(2008)39号》文和《沪虹股决字(2008)第003号》股东会决议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在相关土地完成公开挂牌招投标后,镇政府收到区财政返还的土地补偿款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后将款项一次性按照两股东的持股比例支付。

8、2008年10月8日,徐泾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关于虹发公司土地收储及相关问题会议,并作了《会议纪要》。对与虹发公司土地收储相关事宜做了详细安排。会议明确了分配补偿原则,依据《徐府发(2008)39号》文和《沪虹股决字(2008)第003号》股东会决议进行土地收购补偿。

9、2008年10月20日,青浦区房地局向青浦区人民政府递交《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对徐泾镇海天花园西侧地块实施土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沪青房地用(2008)19号》。该《请示》载明:该地块项目,经区发改委以青发改投(2008)1018号文、区规划局青规(2008)131号文、区政府青府办告(2008)374号文批准同意。

10、2008年10月20日,青浦区房地局发布沪青房地用(2008)20号《关于收回徐泾镇海天花园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上述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实施该地块的土地收购工作,并负责落实具体补偿事宜。

11、2008年10月20日,青浦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批准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对徐泾镇海天花园西侧地块实施土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沪青府土(2008)243号》。

12、2008年10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向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出具《承诺书》,郑重承诺:虹发公司土地司法查封已解除,相关产权登记已经注销,如再有债务产生,与土发中心无涉。该地块上的劳力安置工作、青苗费、地上地下付着物补偿工作已经落实,由徐泾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同时,2008年7月7日《解放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2012年9月13日《上海商报》[08上海楼市]报道:青浦区徐泾镇海天花园西侧住宅地块拍卖成交额8.86亿元。

至此,上海虹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收储挂牌招投标工作全部完成。纵观这项工作的流程进展,自始至终依法而进,无可挑剔。但申茂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晨辉称:“3.306亿元被挪占至今达六年之久,致使企业最终倒闭,造成大量职工失业,至今企业仍欠员工一个多亿无法偿还,企业亏损达1.3亿元。这是严重歧视民营企业,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李晨辉提出:希望青浦区主要领导能亲自过问此事,并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专家意见

本栏目邀请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针对本案的情况依法进行分析解读,该机构认为: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等极大激发了民间创业热情,大量民营企业应运而生,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民营企业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内部问题和外部挑战。本案的情况,凸显出民营企业在正常的社会活动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本案中,有关方面采取的歧视民营企业,甚至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应该尽快给予纠正。具体应调查相关款项的挪占原因及去向,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若其中涉及违法乱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还当事单位一个合理的说法,还社会一份公平和公正,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健康、法制的发展环境。 (宝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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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80801234.net:5401/Qnews.asp?ID=29274&QID=5922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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