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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盖州法院:“联营纠纷”变脸“侵权”案 致河北明星企业陷连环诉讼

时间:2017-06-19 16:50 点击:

一起合作经营协议纠纷案,发生地和主要涉诉人员均在河北省邢台县,而辽宁省盖州市法院却受案并作出判决,而这一判决也让河北省邢台县的明星慈善企业河北春蕾实业集团陷入无尽的麻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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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联营合作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以下称春蕾集团)是一家远近闻名的民营企业,董事长刘玉芬是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也是一位全国知名的慈善家,创办春蕾学校20年,收养孤儿826名。如今刘玉芬却不得不面临一系列法律诉讼,春蕾集团下属企业邢台春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工贸),资金被辽宁盖州法院冻结,经营资金被划转,企业银行信誉遭遇一系列损失。

这一切,都源于一次失败的联营合作。

2010年11月12日,河北邢台县汛腾砂石料有限公司(下简称邢台汛腾)与邢台春雨工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邢台市汛腾砂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开发邢台大沙河河段。

这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新成立的公司由邢台汛腾持股51%,春雨工贸占股49%。邢台汛腾已投入生产的设备和已经订购代运的第二套设备,作价132.6万元。剩余部分127.4万元由春雨工贸投入,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

这份协议经由邢台汛腾印章掌管人曲国柱签字盖章、春雨工贸由代表胡立学签字盖章后生效。随后,春蕾集团作为春雨工贸的控股公司,向邢台汛腾派出工作人员。

春蕾集团董事长刘玉芬告诉记者:“当时邢台汛腾通过中间人,找到我们入股,由于我们企业规模比较大,并不愿意只做河道挖沙这件事,后来邢台汛腾给我们拿出规划,除了挖沙外,还可以建设水上公园等配套设施,我们觉得这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就参与进来了。”

2010年12月13日,春雨工贸将127.4万元投资款汇入邢台汛腾账户中。由于邢台汛腾内部股东纠纷,双方预设的新公司一直无法成立。在没有新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了一种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由邢台汛腾曲国柱掌管公章,邢台汛腾董事长吴厚库和春雨工贸赵贵敏负责签字的决策形式,实际运行邢台汛腾。

2011年2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大沙河清淤、制砂项目,自邢都公路桥向西3000米一分为二,双方各占1500米。邢台汛腾占东段,春雨工贸占西段,双方各自独自经营。

被春雨集团派驻到邢台汛腾的赵贵敏告诉记者:“我们把钱划拨过去,这些钱很快就被划走了。河沙几乎卖不出去。”

侵权纠纷争议

2013年秋,邢台汛腾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某,并将公司原董事长吴厚库和春雨工贸派出的总经理赵贵敏告上法庭。辽宁省盖州市法院以“侵权纠纷”为由立案,春雨工贸被列为第三人。

邢台汛腾称,吴厚库和赵贵敏趁2011年春节放假之际,擅自与黄素芳签订《生产承包合同》,将公司的一套制砂设备承包给黄素芳。并以给黄提供启动资金为由,为黄素芳向王建军借款100万元,造成邢台汛腾制砂设备被拍卖。要求吴赵二人赔偿损失315万余元。

2014年7月2日,盖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定吴厚库、赵贵敏的侵权责任成立,要求吴、赵赔偿邢台汛腾280.146万元;第三人春雨工贸与赵贵敏负连带赔偿责任。

邢台汛腾前董事长吴厚库对这一判决不服,吴厚库称,公司与黄素芳签订《生产承包协议》是因为之前黄素芳与邢台汛腾有生产承包关系,而且早在2010年11月1日,邢台汛腾就和黄素芳签订过《参股经营框架协议》,这个承包协议完全是在框架协议的范围中,而且这些协议都是经过原邢台汛腾内部和春雨工贸经营管理者,协商一致后签订的。

关于100万元借款的问题,是邢台汛腾借款给黄素芳的启动资金。是按照与黄素芳的协议向黄素芳提供的启动资金,公司没有钱才向王建军借款,不能还款将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经过与孙某等商量并同意的。

春雨工贸赵贵敏称,与黄素芳签订承包合同和向王建军借款等行为,是经过合作双方邢台汛腾盖章和他本人签字的。作为派驻的总经理,这些都是职务行为。

春雨工贸的代理律师曹志伟发现,盖州法院法官竟然自创案由“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除了第一项人格侵权纠纷和第十四项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由外,其他侵权纠纷案由都包含在第三十项中,第二级案由全称为“侵权责任纠纷”其项下30项三级案由、64项四级案由中,都找不到没有确指的“侵权责任纠纷”这一案由。

2014年11月20日,辽宁营口中院维持原判决。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吴厚库、赵贵敏、春雨工贸被列为执行人。目前,第三人春雨工贸近180万元公司账户已被盖州法院查封。

生效判决被无视

2015年夏,邢台汛腾再次将春雨工贸、吴厚库、曲国柱告上法庭,要求春雨工贸将分采协议中1500米河道清淤、采砂按年开采量计算,赔偿414万元。辽宁盖州法院仍然以“侵权责任纠纷”立案并审理。

这一案件源起2011年2月10日,邢台汛腾和春雨工贸签订的《合作协议》。赵贵敏告诉记者,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就名存实亡,“实际上一米都没有开挖”。

而且,在2014年9月,春雨工贸就已将邢台汛腾告到邢台县法院,要求邢台汛腾支付127.4万元和利息。2014年10月,邢台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和《合作协议》;邢台汛腾返还春雨工贸127.4万元。该案邢台汛腾上诉后,2015年4月邢台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然而,盖州法院却没有将邢台县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依据,依然于2016年4月24日作出判决:春雨工贸向邢台汛腾返还275.9452万元,吴厚库和曲国柱负连带责任。营口中院支持了盖州法院的判决。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联系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和营口中院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该院回复。

原文来自市场信息网:http://gc.scxxb.com.cn/html/2017/jizheguancha_0619/2415.html?from=singlemessage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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