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于2015年应聘到玉屏县某酒业担任白酒销售员,因缺钱使用,邓某某陆续将所收得货款用于个人消费,经店主多次催讨,均未返还货款。2017年1月,玉屏县公安局以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玉屏县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发现,邓某某工作的玉屏县某酒业,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是自然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因此邓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邓某某将代为收取并保管的货款占为己有,经店主多次催要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绝对自诉案件,本案公诉机关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释义: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履行控诉职能,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李琴 曾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