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借”来牢狱之灾
“要说清我的事儿,就得从2003年说起。”坐在记者对面的杨淑杰声音低沉。
杨淑杰在润泽园小区前向记者介绍情况
“2003年,我和前夫张永成被庆安县政府招商引资招到了当地,我们租赁了5万平米国有土地(期限50年)创办了以出口家具为主的‘众森公司’,2006年前后,企业经营状况达到了鼎盛,年销售额达到了2000多万元,我们生产的宜家家具产品,销售到了欧美30多个国家,成为当地公认的家具行业的龙头老大。”杨淑杰称。
“为什么有那么多借款呢?”记者问。
“我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一个过程,在贷款还在申办时,我们就以每月2到3分的利息,陆续向朋友借款1000多万元。有县国土局、规划局、税务局、体 委的人,其中有多名领导干部。他们之所以敢把钱借给我们,就是因为了解我们的为人,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他们听说我们急需用钱,就把钱借给我们了。”杨 淑杰称:“我们所借钱款,都用于生产和厂房、场地建设了。”
“什么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呢?”记者问。
“2008年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导致我公司货物大量积压,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就不能按时给付利息了。”叹了口气,杨淑杰说:“如果2005年不听庆安县政府某官员的话,就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噩梦。”
“2005年究竟发生了什么?”记者问。
“2005年那年,庆安县政府搞‘绿色食品节’,要在我公司的院子里搞会场。为了好看,他们让我们把数千平米的土地面浇筑成水泥地面,把原本并不准备继 续施工的面积为五千多米的二号厂房完工。其实,原有的一号厂房,已经够用了。”杨淑杰长长地叹了口气说:“为了配合政府,我们只好借款八九百万元施工并按 时完了工,但形成了很多欠款,其中,含张某成(时任安庆县工商局市场治安大队大队长)的工程款及利润就高达178.8万元。后来,这笔钱转成了借款。随 后,张某成就以我拖欠这笔借款为由,将我和前夫送进了监狱!”
“请详细介绍一下情况。”记者说。
“我企业陷入困境后,张某成想乘机低价收购我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于是,2008年9月,他到县法院对我们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1月,县法院下发 了支付令。张某成找我们谈判,要低价购买我们这块地。当时,这块5万平米的地,已经升值到3000多万元。因为他后来得知我们的厂房等已经抵押贷款了,于 是变招了。”杨淑杰称:“2009年6月,张某成以我们涉嫌集资诈骗为由向绥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7月6日,我前夫被抓进了绥化市看守所,7月28 日,我也被抓进了看守所。”
“结果怎样?”记者问。
“2011年4月30日,我俩被放了出来。期间,我俩都被庆安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了刑,我们上诉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而县法院并没有补充什么证据,又将我前夫判三缓四,将我判三缓三。”
说罢,杨淑杰将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庆刑初字第14号}递给了记者。
“我们没有进行宣传,都是出于自愿,而且资金在法院判决书上也明确说明是用于企业生产,法院凭什么认定我们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杨淑杰称。
“合作”落得两手空空
“出狱后,我们发现那5万平米土地已经升值到5000多万元。这块肥肉也被魏某程看上了。在2011年9月前后,他10多次来找我。”杨淑杰称:“魏某 程是安庆县一要害单位主要领导的弟弟,他本人是绥化市公安局的警察,据说已经多年不上班在外经商,资产雄厚,神通广大。”
“经过几次谈判,将我公司作价4600万元,我们与魏某程的连襟周某力的庆安县达亨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亨公司’)签订了《以财产抵偿债务及合作开发合同书》并进行了合作。”
“为什么与‘达亨公司’签合同?该公司与魏某程是什么关系?”记者问。
“‘达亨公司’名为周宏力的,实际的控制人是魏某程。”杨淑杰称:“那时我想,跟魏某程合作,我们就可以少很多麻烦,加之债权人连连上门逼债,而且我们 被关在看守所将近两年,也没什么社会关系,魏某程告诉我们,债务这些闹心事儿,都由他管,法院等部门都由他协调,所以我们签字了。”
说着,杨淑杰将该合同书递给了记者。
该合同书显示:甲方(“达亨公司”)与黑龙江省科力科技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担保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甲方收购了“科力担保公司”对“众森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债权项目的财产抵押权。
“达亨公司”购买“科力担保公司”债权的欠条
“你们与‘科力担保公司’是什么关系?”记者问。
“当年我们向银行贷款时,‘科力担保公司’为我们做了担保。”杨淑杰答。
“你方以什么与对方一起搞房地产开发?”记者问。
杨淑杰拿过合同,指向了合同的第二条。
记者看到,该合同有这样的表述:约定的4600万元作价金额减去甲方对乙方债权额、甲方购买乙方的其他债权或者甲方代乙方向其他债权人偿还债务所剩余的部分款项,乙方同意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与甲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你们双方所占的投资比例是多少?”记者问。
杨淑杰指向了合同的第二部分的第二条。
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表述:项目先期资金预计为人民币1.2亿元,甲方出资1.1亿元(包括代乙方还债的2800万元)占合作项目的比例为85%,乙方出资1800万元(乙方以预计甲方应找回给乙方的剩余的1800万元抵债款出资),占比为15%。
对于双方的合作期限与清算,记者看到该合同有如下约定:合作期限自甲方摘牌取得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如期满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未销售完成,则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合作期限或者清算并分配剩余产品。
“魏某程没通过我这个‘众森公司’的股东,没有与债权人签署任何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就擅自决定由‘龙一公司’在我公司原址进行开发,并直接找到了县法院 商谈,‘龙一公司’向法院做出了一份替‘众森公司’偿还债务的承诺书(约定在2014年年底还清),法院就将查封的土地解封了,允许他们开发了。”杨淑杰 称:“当时法院判决的我方债务一共只有1800万,法院就允许他们在我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上任意开发,而我们回来之后生产时法院却处处加以阻挠。 债权人每次讨债时,法院都替他们挡下了,因为债权人是相信法院的,法官告诉债权人,由法院负责清偿债务。如果当时法院这样帮助我们,我们的企业不早就起死 回生了吗?”
债权人向记者展示“龙一地产公司”向法院做出的承诺书
“我曾多次去县法院找主管领导,质问法院未经我的同意,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就将我方价值5000万元的公司交给交给魏某程等人开发的依据是什么,法院立案庭杨庭长说,已经有人替我们还债,我们当事人没有必要知道。”杨淑杰称。
“为了安抚债权人,他们也确实给法院拿了1000万元左右的钱款,但在钱款的发放上,却存在严重问题。2014年底,债权人再次追要欠款,魏某程才告诉 我去法院核实确认债权人以及钱数,这时我才看到还款明细。”杨淑杰手指《‘龙一公司’代‘众森公司’还款明细》告诉记者。
《‘龙一公司’代‘众森公司’还款明细》表
“存在什么严重问题?”记者问。
“因为我受到的只是刑事判决,而没有附带民事赔偿,我就问法官还款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拿我的财产当人情去送人,法官说依据的是债权人出示的借据,我问 他没有我的确认,没有经过诉讼,仅仅凭债权人的单方借据怎么可以,他无话可说。在2014年年底,我还请律师给县法院发律师函,让他们停止付欠款。他们置 之不理。”杨淑杰称:“我就去北京上访,县法院主管领导承诺给我解决,我回来后,只给我做了笔录,就没下文了。”
“2014年,‘龙一公司’开发的润泽园楼盘完工了,销售了,债权人的债务,并没有如期清偿完毕,法院却告诉他们去起诉‘龙一公司’,债权人多难啊!债 权人跟‘龙一公司’没有任何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书啊!我则更惨,我的公司没了,魏某程还态度非常强硬地拖着不给我算账不给我结算。因为我们是跟‘达亨公 司’签署的合同,而开发的却是‘龙一公司’,你看他们的手法多高!”杨淑杰称:“2014年年底我求魏某程他们帮我一把,先划拔两套房子给我,可他们一不 给房二不算账,无奈之下只好按照他们的意思出高价购买属于我自己的房子,我不窝囊吗?!”
债权人:我们被县法院给坑了
“我们这些债权人,纯粹是被法院给坑了!”一边吸烟。一边接受记者采访的债权人孙国忠有些激动。
孙国忠等债权人在庆安县法院门前向记者介绍情况
“开始的时候,我们不让‘龙一公司’动工,法院的人说他们负责给钱,我们相信法院,否则我们也不能让他们动工,房子也不能盖呀,现在谁也不管了!今年五 六月份法院让我们起诉龙一公司,我们也不知道咋回事儿。我给法院主管的王副院长打电话,他的态度还不好。龙一公司用房子顶账,他们作价很高,市价每平米 2400元左右的房子,卖给我们3400元,楼层还不好,他们是用我们的钱搞的开发,现在反而高价卖房给我们!他们总共欠我100多万,现在还欠80多万 元。”孙国忠称。
和孙国忠一样有同感的还有孙国华、孙国辉、吴云雷等人。
“县法院杨赞斌庭长承诺到2014年年底还清。后来又让起诉龙一公司,欠我材料款还剩20万元,啥时候能要回来,太没谱了!”孙国华称。
“你开发商把债务接过去了,现在龙一公司说只对法院说话,法院让我们起诉,还欠我30多万,啥时候能把钱要回来呢!”孙国辉满脸困惑地看着记者说。
“当初法院出头,说18个月还清,现在过去七八个月了,还欠我40多万元,又让起诉!”从伊春赶来接受采访的吴云雷满脸愁容。
在所有的债权人中,刘玉梅的情况比较特殊。
她告诉记者:“我听同学说,杨淑杰的厂子干得很好,但进货需要钱,就把给儿子结婚的房子卖了,借给杨淑杰20万元,利息3分,后来出事后,杨淑杰还钱就 很困难了,要了七八年,还剩一半要不回来。我只好在亲属家寄住,儿子儿媳孙子只好住在乡下。儿媳说我没正事儿,都不理我了。我一个寡妇,多难啊!”
“龙一公司”:我们还钱
就杨淑杰的投诉,8月24日上午8点50分许,记者来到了“龙一公司”开发的润泽园社区项目部,试图找到魏某程与该公司的杜总经理,以核实杨淑杰投诉内容的虚实。
10点半左右,记者在杜的办公室采访到了他。以下是双方的对话。
记者:“龙一公司”与“达亨公司”签订了合同,是否签署了“众森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
杜:“龙一公司”与“达亨公司”签的协议书,把“达亨公司”的债务延续下来了,我们承担了张永成他们的债务,我们已经付出了3000多万。
记者:到法院起诉的还有多少未还?
杜:大约六七百万。
杜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付超了”。
对于杨淑杰所说的不给结算的问题,杜解释说:现在债务还没还完,房子还没销售完,亏盈没算出来。
对于剩余债务,杜表示:“我们已经付出了这么多,外边还有这么多债务,法院审理完,你不拿钱还,我们还要还,这是有合同的。”
魏某程:我们不对债权人,只对法院
9点半左右,魏某程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以下为双方对话。
记者:杨淑杰称,未经她的同意,你就让“龙一公司”开发,这事儿存在吗?
魏:存在,但不是说不同意,她说的不对,我们有合同,我们跟杜总签的合同都在,还有我们之间的买断合同。合同上都有签字。
记者:跟债权人签合同了吗?
魏:我们不对债权人,只对法院。
记者:杨淑杰说找你结算,你说爱找谁找谁,有这事儿吗?
魏:这事儿不这么简单。
记者:请介绍一下。
魏:杨的债务多,入不抵出,原因是我们太善良了,给他们拿了很多钱,让他们还债,我们再还钱就不够了。咱们开发的项目有利润分成的,挣钱才给她分成,但 是,项目赔钱了。但人性化,不让杨赔,我们清算了一下,杨还有存留资金六七百万,现在应给法院的钱就有900万,法院就扣了房子。我们不能算,一、你要跟 张永成共同来算。二、咱这项目没钱。咱为了照顾她,给她两套房子,她不执行合同,抵押物还没扣呢。
庆安县法院:未做任何答复
“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中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 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而记者在庆安县法院作出的{(2011)庆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中并未找到相关 这两个要件的事实与证据。那么,判杨淑杰与张永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是什么”,“庆安县法院有权直接处置并非刑事附带民事企业的财产吗?处置涉案企 业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带着诸多疑问,8月24日8点半左右,记者来到了庆安县法院,试图找到相关人员,倾听他们的解释和说明。
记者表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政工科的管科长礼貌地进行了接待。
他告诉记者,先与相关人员联系后,再向记者介绍情况。因时间所限,记者只好留下联系方式,请他无论如何在上午11点之前给记者回复。
11点,管科长准时给记者打来电话,并与记者约定,下午3点给记者作出书面答复。
直至截稿,记者也没有等来书面答复。
律师说法:杨淑杰夫妇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无权擅自处置涉案企业财产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就杨淑杰夫妇的行为是否有罪,以及庆安县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发表以下看法:
杨淑杰夫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首先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 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多为 把钱倒出去赚取高额回报。而杨淑杰夫妇属于前者。
罪与非罪的另外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吸收了社会不特定人的资金,而是否吸收社会不特定人资金的显著标志,则是对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是否发 生在诸如同学、朋友、熟人等一定范围之内。经过一定手段进行了宣传,借贷发生在不特定人群中,则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没刻意宣传,借贷发生在基于 了解信任特定社会关系之间,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属于民间借贷。
201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中“通过媒 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上两个构成要件并不具备,杨淑杰夫妇和企业并不具备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即便企业面临金融危机,造成资金窘迫,短期内无法如期偿还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也不应作犯罪处理,否则就是罪刑擅断,违反了罪刑法定。
本案不适用法院受理和处理,即便属于“刑事犯罪”后的涉案财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追缴的范围,不是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的范围。更何况本案涉及的房屋和土地,不是犯罪所得,不属涉案财产。庆安县法院无权受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更无权处理涉案企业的财产。假如庆安县 法院未经依法审理,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仅以“热心人”自居,擅自处理他人财产,就会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手伸得太长,容易涉滥用职权,由违 法所形成的一切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本律师认为:企业的合法财产归于企业,应当由企业处置,法院在无权查封且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应及时返还给企业,由企业 处置后偿还自身债务,而不应当由法院越俎代庖。法乃公器,不是个人或企业非法利用的工具,公权在握,更不可任性!
截稿前,远在他乡的张永成给记者打来电话称,自己和前妻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实在冤枉。他还告诉记者,庆安县法院向债权人发钱之前,也没经过他的 确认。而他的态度,并没有杨淑杰激烈。杨淑杰曾向记者表示,她即将走上诉讼维权之路,而一旦走上此路,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关乎多方利益,但记者最关心的还 是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实现,且以公众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中国精英网/赤子杂志社 深度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