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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记者帮农民工讨薪被拘再遭枉法判决?

时间:2015-12-04 22:49 点击:

      本站讯 两年前,中国视点网两位港媒记者帮助农民工讨薪,却遭遇警方的强制行政拘留!两年来,他们不断的维权,但是海拉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却再给他们当头 一棒!日前,中国视点网两名记者李广军、张雷在北京召集多名媒体记者、律师,将他们的遭遇向各大媒体进行了全方位通报,闻听此事后,记者们感到十分震惊!
              事件回放:新右旗警方竟敢如此任性!

      记者经调查得知:李广军(曾用名李广钧,身份证名字是李广均)是一名从事新闻采访20多年的老记者,从事港媒之前,曾经在吉林省辽源矿务局新闻中心、东北 内蒙古煤炭联合公司(已解体)主办的《东煤集团报》 、《中国经营报》、新华社吉林分社主办的《吉林内参》、吉林日报社主办的《关东周报》 等新闻媒体做 过专职记者、编辑,有几千篇新闻作品发表于《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半月谈》、《中国煤炭报》、《吉林日报》、《中国劳动报》、 《城市时报》(现名《城市晚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等处,很多作品被刊发于头版头条、报眼、二条及其他版面头条位置,其中40余篇在中央及省级 评奖中获奖。因其从事媒体多年,李后来被香港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网站聘为特约记者、编辑、副总编辑。

            

      据二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和卷中材料载明:李广军和张雷讨薪被拘事件发生在2013年11月7日,地点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简称新右旗、西旗)。
      2013年11月6日,张雷以中国视点网记者的身份与李广均(未出示任何证件)到新右旗信访局,要求旁听政府组织的农民工与开发商的对话会,可未能进入会 场(见卷中苏风宁证言),当晚住宿后,却遭到新右旗公安局下属机构阿拉坦额莫勒镇(简称阿镇)第一派出所的三次查夜。
      11月7日,阿镇第一派出所以涉嫌“使用工作证件不实”为由,传唤了二人。同日,办案人不顾原告的申辩,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即刻强制执行。
      在李、张二人被拘留期间,新右旗宣传部副部长苏风宁,以在新闻出版署记者证查询系统中没有查到二人信息为依据,在网上发文称二人是假记者,并污蔑李没有新 闻从业经历,他还称李所谓的在“新华社吉林记者站”工作的经历纯属虚构。令人感到吃惊的是,这位以真记者自居的宣传部副部长,竟然连新华社的机构设置都不 知道,李从来也没有说过在“新华社吉林记者站”工作过,只是说曾经在新华社吉林分社吉林内参工作过,而这位苏大部长居然编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机构!

      阿镇第一派出所似乎是想千方百计找出二人的“犯罪事实”以便给二人定罪,曾经三次提审二人,最后一无所获,很不情愿的将此二人释放。

           

      李、张二人认为,他们之所以遭遇新右旗警方的强制拘留,是因为此前他们曾经多次深入呼伦贝尔地区搜集了一些信息并发表在网上,得罪了当地的官员。
被释放后,他们曾经申请行政复议,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并没有改变新右旗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过却在复议书中误导二人,称不服此复议,可以到新右旗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告知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起诉)。但是,该复议书中提到的关键证据(中警鉴字)[2013]4143号《检验报告》却没有给二人 看过,甚至在法院开庭时也拒不出示,一直到现在也不出示!
             一审判决被指帮助被告背书

      2014年3月6日,新右旗警方在扣押李、张物品并继续调查四个月后,终于将他们说成是假证的中国视点网新闻工作证和其他物品返还本人(但中国视点网公章 和介绍信未返还)。在取回被扣押的物品后,二人直接向新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右旗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但二人认为新右旗法院可能 会受到当地政府和警方的干扰,于是提出管辖权异议,新右旗法院于2014年5月5日裁定驳回了二原告的异议申请,二原告不服,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指定海拉尔区法院审理,但是一直到2014年10月13日才开庭审理。

            

      自开庭以后,二人便期盼着海拉尔区法院能给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苦苦等了一年多之后,海拉尔区法院终于在2015年10月30日,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下了 一个判决书【(2014)海行初字第7号】,这个判决书竟然驳回了二人的起诉,维持了新右旗警方的处罚决定!拿到这个判决书的当时,二人便当庭提出了上诉 要求,之后在11月11日将上诉书通过特快专递递交给海拉尔区法院。
      回到驻地后,他们将(2014)海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给网站的法律顾问认真研究过,之后又咨询了多名资深律师,令他们感到吃惊的是——多名律师竟然一致认 定这是一个错误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枉法判决,简直就是给警方和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背书!
      律师们和李、张二人认定该判决错误的主要理由是: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是2009年2月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制定的。一审判决依据此办法认定二原告不能证明香港记者身份是错误的。该办法第二 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并在香港或者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 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职业记者。”律师们强调:值得注意的是,此办法对港澳网络媒体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港澳 网络媒体不可以在内地聘请记者或者特约记者,因此,依据此办法认定李、张二人不能证明香港记者身份是错误的。同时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港澳记者可以通过 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众所周知,聘请所在地公民并委托其完成采访与新闻编撰工作是国际间的通行惯例,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 有限公司是香港合法注册企业,其主办的中国视 点网是一个分支,在内地聘用当地公民从事新闻信息的收集、采集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中国政府对此也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因此该公司和其网站在内地聘用当地公民 为其服务并不违法,因此,被告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法院依据此办法作出的关于原告“不能证明二人的香港记者身份”的认定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在举证责任上本末倒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文件,但是新右旗警方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 认定的违法行为确实充分。同时,海拉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在举证责任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 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另外,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提供了加盖公章的答辩状,却又在开庭之时突然提出了没有任何人签名、也没有加 盖单位公章的答辩状,应属无效的。对此,作为原告的李广军、张雷曾当庭提出质疑。
      但是,被告人却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法院在“经审理查明”后,居然也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未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被告不得向原告收集证据,而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但要求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且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既然行政诉讼法禁止向原告收集证据,那么对原告的证据应该依法排除而不是不予认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被告人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当时就应该有充分的证据,但是在一审公开审理时,被告人也坦言在做出行政拘留决定将近一年以后,还没有查证原告公 司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其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原告在被传唤、被拘留之时就曾说明:他们持有的中国视点网新闻工作证是由注册于香港的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 司所发,到香港政府网站上或者国内工商局查询窗口就能查询到这个公司是否真实存在,但是被告人不仅不去查验,反而仅仅以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逻辑混乱的回复 函(主要内容:在新闻出版署记者查询中未能查询到李广军、张雷的信息、中国焦点新闻网是非法网站和李广军、张雷未持有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 记者采访证)为所谓证据,就定性二人持有的证件为伪造、变造。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原告提供的证据,即便证据不成立,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既然被告人认定违法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所在,而不能单单仅凭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而忽略不利于被告方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草率定案。

      一审法院采信的所谓证据逻辑混乱,不能自圆其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称:“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二原告使用不能证明其香港记者身份的证件,以香港记者名义参与信访活动,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记者认真查看了该案的全部卷宗,从卷宗看到:

      卷中李广军、张雷称自己持有的证件是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记者经验证,从香港政府网站和工商局窗口均可以查询到该公司情况,但是记者从卷 中所有材料都并没有看到警方关于该公司的查询记录;卷中苏风宁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只是要求进会议室旁听,但他未让他们进去。

           

           

      定性此二人使用证件为伪造、变造的主要依据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关于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申请核实记者证件的回复函》。而这个回复函却称“李、张所持有的 记者证不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证件”。“我们还通过中国记者网核验二人的身份,登录中国记者网后输入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编号当中 的任何两项,没有二人的信息页”。对此,李、张二人说:我们什么时候说自己持有的证件是新闻出版署发放的记者证了?到新闻出版署记者证查询系统去查询我们 的信息,岂不是在中国户籍里查询奥巴马吗?这能称作“相互印证”吗?岂不是风马牛不相及吗?

      再往下看这个回复函。“国家关于境外记者采访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境外媒体记者持有的证件’明确规定:港澳地区常驻记者持‘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 证’,港澳地区记者短期(临时)采访需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此二人证件不属于此类证件。”
      有律师气氛的说:他们不持有“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就能证明其公司发放的证件就是伪造、变造的吗?国家的规定很明确,这两 个证件只是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临时证件、辅助证件,他们不持有这两个证件最多能认定其采访违规,而规定里并没有规定可以对违规采访的港澳记者拘留,更没 有规定不持有这两个证件,其公司发放的证件就是伪造、变造的假证。呼伦贝尔宣传部的回复函本身就够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了,一审法院居然还认定其证据能够 “相互印证”!?这是明显的判决不公!
      再往下看。回复函称:“‘中国焦点新闻网’为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李广均、张雷 二人所持有的记者证均不符合上述正规持证资质,同时其所持证件所在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已被国家认定为非法网站”,“因而鉴定二人的记者证为假证、二人 的记者身份为假冒记者。”
      有律师说:且不说国新办关于非法网站的认定并没有确指就是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焦点新闻网,即使那个非法网站是这个公司主办的,就能以 另外一个网站是非法的而认定中国视点网也是非法的吗?能证明其持有的中国视点网证件是伪造、变造的吗?这不是明显的逻辑混乱吗?怎么还能说其“相互印证” 呢?
      提到此事,李广军、张雷显得十分激动,他们气愤的说: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的回复函恐怕连三岁孩子都能看明白多么滑稽、荒唐、可笑,都会笑掉大牙!而海拉尔 区法院,作为司法的专业机构也能如此认定?!其证据的“相互印证”体现在何处?如果说警方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是在想尽办法狡辩的话,那么海拉尔区法院罔顾被 告证据的逻辑混乱、前言不搭后语、不能自圆其说,认证其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能够相互印证”,简直就是匪夷所思了!我们甚至有理 由相信——这是法院在为被告人背书!如果连这样的判决也能算作是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话,那么呼伦贝尔地区,还会有什么法律的公正可言?党中央提出的依法 治国将何以实现?
      律师们认为,海拉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新右旗警方除了存在上述问题之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规则,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定罪依据,而据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公复决字(2013)第80 号、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中警鉴字)[2013]4143号《检验报告》是被告做出对原告拘留决定的重要证据,但是直到现在,原告也未能看到, 并且从卷宗材料中也未能看到。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证据链完整性和合法性上有重大缺陷,应该补充证据或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2,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没有充分质证其证据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明显违法,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在此基础上做出的,与事实不符,认定的事实不清,并且 认证证据没有经过双方质证,所以该判决应依法认定为错案,同时由于关键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该一审判决涉嫌审理程序违法。
      3,中国视点网介绍信问题。原告要求旁听时并未携带、更没有出示中国视点网介绍信,连苏风宁在其证言中也未提到原告持介绍信,原告的介绍信是在被告搜查之 时,从原告李广军包内找到的,有卷宗里警方自己做的“检查笔录”为证;中国视点网介绍信充分证明了二位原告本次活动是受中国视点网委派的公司行为而非个人 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是中国视点网和其主办公司,而不是受委托的单体个人,即张雷、李广军。给原告发放证件的是公司,原告与公司及网站是委托和被委 托的关系、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如果给此二人发放证件违规或者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岂能由个人承担责任?因此,由此来看,被告人对二位原告做出的行 政处罚也是错误的。
      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假冒香港记者”说法。“假冒”的法律定义是以非法手段冒充合法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论当地公安还是一审法院均认定的介绍信却恰恰证明不存在假冒行为而是公司的授权委托行为。
      4,关于记者证、新闻工作证问题。依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国外及港澳台新闻机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被告简单 的以原告所持工作证不是国家新闻总署颁发的证件为由认定是伪造、变造证件,其法理意义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该工作证是由香港合法注册企业“中国焦点新闻报 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并得到该机构认可,而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对记者证、工作证有明确要求,“法无明文禁止即无罪”,而该工作证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聘用与委托 关系,依据合同法402条规定,本案中原告的一切行为直接约束于该发证机构与第三人,并且该法明确排斥了被委托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李广军、张雷在介绍完案情后百感交集的说:党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可是在呼伦贝尔,尤其是在新右旗和海拉尔区法院,依法治国似乎只是一个口号,只是说 给人们听的,在他们与新右旗警方打这场官司之后,明显的感受到了当地某些部门的强大势力,如果不是这样,海拉尔区法院也不会做出如此低劣的判决。他们表 示,即使是遇到再大的压力、再强大的对手也要坚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公权力的不再滥用,因为公权力的滥用已经成 了当下社会的公害!
    (记者周怀生 雷平 李绍倜 王风玉)
     严正声明:本篇文章中的所有事实均依据李广军、张雷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有不实之处,李广军、张雷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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