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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三位法官被投诉枉法裁判的背后

时间:2024-06-09 16:09 点击:

在记者手中,有一份专门投诉山西太原市中级法院宋、张、李三位法官的投诉信,信中列举众多证据指责其枉法裁判,原因是三位在审理一起“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子当中,将其中一位叫韩建兴的人当成主犯并判了十五年的徒刑,而韩建兴的家属和律师始终强调,韩建兴只是个打工上班的,他在这家公司只上班了不到三个月,发现有问题便辞职了,检方和法官指控他“非法收入一万元”是他的工资。

“集资诈骗”也好,“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也罢,这样的案子,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非法收入一万元”的额度,实在是与十五年的刑期挂不上钩。那么,这三位法官到底是怎么判的?依据又是什么?面对家属的投诉,三位法官的态度又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记者展开调查采访。

苗头不对:韩建兴急忙辞职

韩建兴是山西运城市某村人,书念的很少,只有小学文化。2020年5月,他应聘入职到一家信控优车的公司上班,信控优公司高管及股东全是本科以上学历且有的还是大学同学关系,他去了之后,只能从事比较简单的后勤工作。他的家属介绍说,韩建兴这人本身胆子小,也十分的敏感,到第二个月时,他发现这家公司推行的“里程宝”模式有拉人头搞传销的嫌疑,怕公司涉嫌违法,便提出辞职,公司几位高管见他上有老人下有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就介绍他去了昆明一家公司去卖汽车,因只要卖出一台车就能提成5000元,于是他就去了昆明。

自觉无事:还是在家中被抓

在昆明的日子也不好过,他几个月也没有卖出一台车,快到2021年春节了,他便回到了山西运城老家 ,虽然他只得到公司10000元的工资自己也全花光了,但也得硬着头皮空手回家过年。

他在家中时,就听说他最先工作的公司出事了,好像有人被抓了,他觉得虽然自己在公司干过那么几天,自己也没参与什么,10000元的工资是他理应所得。自己应该不会受牵连,但是,警察还是上门了,他进了看守所。

韩建兴的律师和家属介绍说,不管是面对办案的警方还是起诉他的检方,韩建兴都坦然面对,实话实说。但到了后期,警方却指责他一堆的犯罪事实,说他是这家涉案公司主管,还是项目发起人、主要推广人等等,他知道这是有人在推卸罪责,想让他来“顶雷”,他哪里能承认这些?以为这真是个笑话,就他的智商和能力,那两个多月能给人家公司当个后勤已经很看得起他了,所以根本就没放在心上。

万没想到:法院认定他“发起人”还“死不认罪”

很快,检察院的起诉书下来了,起诉书中不仅认定他为“发起人”,更有“始终不认罪建议严判”的字样,他觉得这太可笑,一个刚刚进入公司打工的后勤人员,连股东都不是,怎么能成了发起人?怎么别人说他是什么警方就认定他是什么,而检察院也就这样起诉?办案方也好,起诉方也罢,是要讲证据的,只怀疑是不行的,“疑罪从无”是一个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法理,他坚信到了法院,法官绝对不会这样判决的,但他想错了。

庭审时,面对检方的公诉,韩建兴和他的律师理直气壮地作无罪辩护,但是,这些全是徒劳的,判决书中明明写着:“检方的指控全部采纳”,还明确指出:“韩建兴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结果是,认定非法所得1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投诉法官:指责法官收受了他人好处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韩建兴、他的家人和他的律师当然是不服的,他们觉得,对韩建兴的判决不是轻重的问题,而是韩建兴仅仅只是个普通上班打工的工作人员,这个判决纯属“枉法裁决”。

在判决书中记者也看到,与韩建兴一同列为“发起人”和“高管”的其他人,被认定的非法所得都是几十万上百万和几百万,检方说这还不是全部,而韩建兴这里只是一万元。

韩建兴的家属们认为,这样的“集资诈骗”案,判决的刑期都是以“非法所得”的数额为重要依据的,怎么韩建兴的一万元工资还比别人上百万几百万的还重了这么多,难道只是因为不承认吗?他们还举例说:“如果有人诬陷指证韩建兴杀了人,并抢劫了被杀人的财物,审查机关根据别人指证,通过三年多时间,多次反复调查,补侦,结果既没有找到被杀的人,更没有找到被抢劫的财物,找不到证据的办案机关就恼羞成怒,反过来说被告人拒不认罪,罪加一等,从重从严处罚,这是哪里的法律?简直就是在犯法。”

从开始调查此事到结束,韩建兴的家人坚持认为,是本案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了法官好处,才有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所以才去投诉他们。记者几次试图与这家法院取得联系,想听听这家法院和当事法官的看法,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只好作罢。

韩建兴的妻子说,自从韩建兴出事后,家里失去了中流砥柱,家庭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上学需要用钱,父母看病需要用钱。家庭的生活重担全部压在她一人身上,她的精神已几近崩溃。目前,此案已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她希望山西省高级法院能给个公正的判决,韩建兴不会就这样不明不白被冤枉的。记者将关注此事的进展(记者肖光)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zOVRxRHdCdCiWgc_eiJwQsQ0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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