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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安:一起“跳”不出法院的虚假诉讼案

时间:2023-12-02 14:42 点击:

为了能够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施压达到向建设单位讨要更多农民工“工资”目的,工头李岩找到施工方一个在工地打零工的牛姓工人,联合导演了一出以“人工费清单”和“欠条”为证据向建设方“讨薪”的闹剧。当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出面调查时,发现李岩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漏洞百出,眼看借助劳动部门“讨薪”计划落空,李岩便决定开始实施他的“B计划”。

               李岩出具的“欠条”和“人工费清单”(当事人提供)

临时工变身公司“代理人”

2020年4月6日,李岩带着加盖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明佳时代广场外墙苯板人工费结算单》、牛艳明签字的《明佳时代广场外墙苯板人工费欠条》和拟好的民事起诉状来到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旺达公司)支付拖欠人工费654278元及利息,第二被告牛艳明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李岩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于2014年5月找到原告约定将被告承包的明佳时代广场建设工程主体外墙苯板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带施工队入场施工,该工程项目已经实际使用,但被告拖欠的人工费尚未结清。后,被告委托代理人牛艳明跟原告结算并出具结算单和欠条各一份,确认欠人工费840980元,案外人李总以商品房抵账方式抵顶186702元,尚欠人工费654278元。

接到传票的佰旺达公司感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公司负责人表示,他既不认识所谓的公司“代理人”牛艳明,也没有起诉状中提及的明佳时代广场建设工程主体外墙苯板工程,欠人工费654278元更是子虚乌有。

因“涉嫌犯罪”法院驳回起诉

2020年10月15日上午9点30分,农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拖欠农民工薪资案,原告与二被告悉数到庭。

佰旺达公司当庭表示,其从未承包过明佳时代广场建设工程主体外墙苯板工程,也未出具过欠条,更未加盖过公章,李岩出示的欠条系自己伪造。

佰旺达公司当庭出示了公司原有公章和现使用公章,通过进行比对,肉眼可见存在明显差异。

而牛艳明则称,原告起诉人工费应属劳动争议,应当劳动仲裁,其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发包工程的资质,不应该成为建筑施工合同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起诉。

2020年12月3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22民初279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牛艳明所持公章系私刻,且不存在“外墙苯板工程”,以“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

              农安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按理说,一审法院没有将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已经是对案涉人员网开一面,可李岩却不这么想,他要假戏真唱,坚决要把这出“闹剧”进行到底。

假“被告”变成真被告

2021年8月5日,原告李岩再次以佰旺达公司和“代理人”牛艳明为被告,在农安县法院成功立案,其诉讼请求与2020年的诉请基本一致。

2021年11月2日农安县法院再次开庭,牛艳明被依法送达传票却未到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理由与首次开庭没有大的差异,然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2021年11月3日,农安县法院作出(2021)吉0122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本案通过庭审核实案涉工程系牛艳明与李岩直接对接,在此期间牛艳明称其为佰旺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并加盖佰旺达公司印章,因印章与公司所有印章不符,加之没有佰旺达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故可知佰旺达公司并未授权牛艳明关于案涉工程事宜。”要求支付拖欠人工费证据不足。向李岩所承揽的案涉工程支付人工费及房屋抵顶人工费的人员均为牛艳明,故李岩要求牛艳明支付拖欠人工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牛艳明向李岩支付拖欠人工费654278元及相应利息。

“板子”打在“代理人”身上

接到判决书的牛艳明吓得腿都软了,没想到就是因为收了李岩“贿赂”的烟酒,自己签了个名字竟然成了真被告,他不得不向亲属李总说明情况,李总在严厉批评亲属牛艳明之后,还是决定支持他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后,法官当庭就发现“端倪”,便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农安县法院作出(2021)吉0122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农安县法院重审。

农安县法院再次组织开庭,李岩在庭审中称,他不认识李总,他承包的工程和李总没有关系,他是通过工友杨占山认识的“代理人”牛艳明,并且是从牛艳明手中分包的工程。

牛艳明当庭否认了李岩的说法,承认“人工费清单”和“欠条”都是虚构的,自己根本不是什么公司代理人,就是因为拿了李岩给的好处才在李岩提供的“欠条”上签了名字。

杨占山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牛艳明是公司“管事人”,是他介绍李岩与牛艳明相识并达成了分包外墙苯板工程协议这一事实。

2023年5月22日,农安县法院作出(2023)吉012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通过牛艳明出具的“人工费结算清单”和“欠条”、证人杨占山证言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认定案涉工程系牛艳明分包给李岩的,双方之间形成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牛艳明违法分包,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但李岩已实际完成施工,作为合同相对人的牛艳明有义务按结算金额支付李岩工程款……故李岩主张尚欠工程款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李岩主张佰旺达公司承担给付案涉工程款的责任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最后判定由牛艳明承担人工费654278元及利息的给付责任。

接到判决书的牛艳明后悔不跌,他说没想到就是因为自己贪小便宜吃了大亏,凭空落在身上这么大一堆债务。

“工程都不存在,哪里来的人工费?”李总看完判决之后对媒体慨叹,明明就是一起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案,农安法院接连三审也不移送公安机关,不知到底打的什么算盘。李岩和杨占山本来是李总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虚假诉讼的目的,竟然违心地说不认识李总。

李总没有过多责难牛艳明,他决定在被告提起上诉后去二审法院以证人身份当庭揭穿李岩和杨占山的谎言。

对于该案件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丛陌)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07880670800429568/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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