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杂志消息】安徽灵璧县是楚汉相争的古战场,传说人物钟馗的故里,中华奇石盛产于此。在这里,灵璧县东方路运油品有限公司将其正合法经营且完美的加油站,一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租赁给了他人经营,哪曾想就这样租赁出个“任性合同”来。
2012年2月,老魏将其名下公司灵璧县东方路运油品有限公司拥有的加油站,租赁给吴建林经营,同时出租的还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等数十项行政许可证书交于吴建林经营、使用。
2017年3月21日,灵璧县商务局突然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出租加油站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解除租赁合同,逾期将给予行政处罚。3月24日,东方路运公司向吴建林发出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告知函。随即东方路运油品公司向合肥市仲裁委提出解除租赁协议的仲裁申请。2017年4月,申请被合肥市仲裁委驳回。
2017年5月,东方路运以租赁协议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为由,诉讼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申请人未举证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即答非所问地驳回申请。
对于这个结果,东方路运油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老魏特别烦恼,凝思苦想也想不出一个两全其美的招来。一边是商务局下发的“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其改正错误,立即解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租赁给吴建林使用)的协议;一边是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解除合同裁决书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也就是,这无论如何,一边要承担商务局的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风险,同时又有可能赔偿吴建林巨额损失。
“本以为按照灵璧县商务局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做就会避免麻烦,哪成想却越办越麻烦。”老魏愤愤地自言自语,“包含营业执照,油品经营许可证等都不能出租,诉讼收回应当支持,而该仲裁委及法院都却予驳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院“打架”!难道责任有个人来承担吗?不得其解。”
因此,东方路运油品公司法律顾问崔良新律师认为:灵璧县商务局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已明确指出了灵璧县东方路运油品有限公司,对外租赁加油站行为违法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都对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样的租赁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合同,合肥中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36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接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老魏表示对合肥中院这一判决不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很明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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