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现象或改变。最高法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最低标准,并规定禁止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同时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该意见自5月1日起试行。
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最低办案量
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此外,各级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意见还指出,不能以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等事务充抵办案数量。
鼓励加大院庭长办案庭审直播力度
考虑到各级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指导作用,意见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
为监督办案任务完成情况,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度辖区各法院院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并逐月通报办案任务完成情况。
此外,上级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
■ 解读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
院庭长入额不办案难令法官服气
对于上述规定出台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部分地区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少数院庭长仍以口头指示、旁听会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敢监督、不善管理,此外“类案不同判”治理措施乏力,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亟待健全。
“院庭长入额不办案,偏离了改革的方向,也难以令广大法官服气;反之,院庭长带头办案,大家比能力、比专业、比水平,领导干部抓改革就有了底气和说服力”,胡仕浩表示,按照中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督察通报制度,探索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法院考核、庭领导办案情况由本院考核的分级考核制度,切实让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好案。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已有一些院庭长办案案例引发关注。
如2014年12月16日,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以审判长身份公开开庭审理“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2015年5月28日,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作为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去年8月,黑龙江高院院长石时态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件,成为黑龙江高院院长首次开庭主审的案件。(记者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