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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国企领导亲笔签诉状“无中生有”打官司

时间:2017-05-09 23:19 点击:

近日,本编辑部接到山东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投诉称,该企业被国有企业临沂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恶人先告状,起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惹上一场意外的官司。而临沂市投资公司董事长高彦庆罔顾事实,亲自在诉状上签字,仰仗国企及处级干部身份居高自傲、无中生有,试图讹诈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一个多亿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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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临沂市投资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隶属市发改委(原市计划委),正县级事业单位。2002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公司改制变更设立为“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市国资委成立后,划归市国资委监管。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为临沂市市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注册资金5.26亿元。公司总资产为184亿元,净资产98亿元。董事长高彦庆之前一直担任副董事长,2016年5月12日,高彦庆擢升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据调查,2011年,临沂投资公司虚拟“临沂投资大厦”建设项目公开对外寻求合作。并宣称负责协调北城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取得项目用地28.59亩(约19000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还承诺该项目2011年12月20奠基,2012年2月20日开工,2014年2月20日竣工。土地优惠价款为70万元每亩,城市建设配套费不高于75元每平方米。投资公司争取到的项目所用土地的优惠价与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价款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减免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抵顶投资公司5000平方米办公用房房款,以上“优惠款项”达不到5000平方米房款,投资公司现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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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资公司的以上承诺,赶在“临沂投资大厦”项目马上“奠基”之前,2011年12月8日,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了“临沂投资大厦”合作开发协议书,并于2011年12月12日按照协议书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发起成立了临沂联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投资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后,没有兑现任何承诺。其自称的通过协调政府可以优惠价70万每亩取得的“临沂投资大厦”项目用地被政府分成两宗通过挂牌方式公开竞标出让。因为是公开竞标,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以125.323万元每亩竞得9530平方米土地,开发建设“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

然而,让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意想不到的是,2016年12月26日,临沂市投资公司虚假项目骗局被揭穿后,倚仗国企身份罔顾事实,恶人先告状。其董事长高彦庆亲自在诉状上签字,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的15000平方米价值1个多亿的房产归其所有,并通过法院对房产予以查封。

接到投诉后,记者一行于2017年4月26日专程赶往临沂,希望对临沂市投资公司董事长进行采访,但是被告知“董事长去开会了”。无奈,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希望董事长高彦庆能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解释,但是一直未获得回复。2017年5月2日,工作人员再次拨打临沂市投资公司办公室电话,一位姓盛(音)的主任声称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接受媒体采访。

记者采访提纲为:

一、“临沂投资大厦”项目是否存在?贵单位注入了多少资金?具体位置在哪里?

二、2011年12月12日,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与投资公司签订的“临沂投资大厦”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去向?

三、投资公司以一份不能够履行的,无效的协议为证起诉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和临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的是什么?

四、“东方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因法院查封造成的损失有谁来承担?

五、据知情人讲述在庭审现场,投资公司委托律师直言“投资公司认为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请问投资公司,律师代表贵公司所说情况是否是贵单位授意指使?贵公司作为国企享有哪些特权?是否可以协调政府低价拿地?

有专家认为,投资公司倚仗其国企身份的特殊性先以“画饼”的方式骗取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了“临沂投资大厦”一个并不存在的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且收取了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已经涉嫌合同诈骗。而在其后“东方国际商务中心”的项目开发过程中,都是由临沂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独立完成,与临沂投资公司没有一点关系。临沂市投资公司董事长高彦庆罔顾事实、无中生有,借用一纸无效合同将他人告上法庭,试图非法获得利益。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可耻的。这场“无中生有”的闹剧也必将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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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大众新闻网:http://www.dzshbw.com/news/2017/minsheng_0508/49871.html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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