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山东全省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审结257件457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人员341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263人,占总数的77.13%。
“从审判实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适用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罚适用则呈现‘一高一低’,财产刑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去年罚金刑适用比例高达87.68%,同时非监刑适用率远低于全省刑事案件非监禁刑平均适用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
年均受理案件量超260件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庆荣从外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组织王发文(在逃)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恒昌食品厂将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随后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切割和晾晒,大量生产冻粉,后将生产的冻粉向周边地区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在生产中,王庆荣负责原料采购、组织生产、销售,并安排王发文、张雪芹等人从事生产、推销、收账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萍在王庆荣的安排下,负责往煮胶的蒸锅中添加配方复合肥。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庆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张雪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禁止被告人李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庆荣、张雪芹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4年至2016年,山东全省法院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的数量一直处于高位,每年均在260件以上。但近两年的受理案件数略有下降。
具体适用集中于两个罪名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刘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战向其求购的工业明胶是用于食品生产,仍向姜宏战销售工业明胶44.7吨,销售金额89万余元。此后,姜宏战使用自刘明光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粉丝409.6吨并销售,销售金额131万余元。其间,姜宏战还向被告人江崇雪转售工业明胶3.5吨用于生产猪头肉、猪拱,销售金额7万余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江崇雪、孙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明胶对猪头肉、猪拱“挂冻”,共计生产90余吨,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宏战有期徒刑14年、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他几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据了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多个罪名,审判实践中,罪名适用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记者 徐鹏 通讯员 段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