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因涉嫌学术论文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起诉北京大学一案,1月17日经由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北大败诉,判令北大撤销《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驳回原告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日,北大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于艳茹事件宣判结果的声明》,称“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北京大学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此次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2014年8月,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2015年1月1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2015年7月,于艳茹将北大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她在起诉书中认为,北大撤销她博士学位的决定书在实体上超越职权,北大适用的《学位条例》中没有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而北大并未发现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于艳茹说:“那篇文章发表于毕业之后,而非在校期间,所以北大无权因那篇文章处理我,乃至撤销我的学位。这篇文章与学位无关,尽管我将它列为学位申请材料,但它并不是必要条件,甚至不是有效条件。”
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北大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北大作出撤销原告学位的决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涉案论文抄袭内容已经超过了引用的界限,属于舞弊作伪、学术不端的行为。如果为这种行为插上学位的翅膀,是对社会和个人不负责任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规定,研究生不得发生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其中有一项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将他人的作品部分或全部据为己有。”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大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虽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北大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此外,《决定》未能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款,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
北大新闻发言人蒋朗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北大认定于艳茹抄袭的事实是肯定的。北大对于抄袭、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北大表示不服从海淀法院这次的判决结果。之后一个阶段,我们将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最终要维护学术的纯净和清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认为,这一事件既属于教育法范畴,也受行政诉讼法制约,对高校管理的法律意识的强化具有示范意义。他说,高校在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处罚学生等方面长期存在法律争议,北大此次事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将会对高校相关行政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记者王楷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