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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为什么我们得不到公平正义?

时间:2017-03-10 15:27 点击:

江苏无锡:为什么我们得不到公平正义?

——关于《江苏无锡:两级法院被指渎职办案难以服众》的说明

各网络媒体:

习总书记经常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为什么我们却得不到公平正义呢?

今年春节后,我们的案件,各大网站以《江苏无锡:两级法院被指渎职办案难以服众》为标题发表后,2月18日,各大网站和我们就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失实报道《江苏无锡:两级法院被只渎职办案难以服众一文》的回复(回复详细内容附后)。看到这个回复后,我们认真研读,我们认为原稿没有失实之处:

一, 所报到内容依据的是两级判决书的内容及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所提供的证据。

二, 腾华公司、恒通公司负责人均认为,每个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审理案件,要弄清事件的事实真相。

1, 要首先弄清实际损失多少?事故发生后既然报警了,且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为什么不报保险公司,不报保险公司的原因是什么。

2, 贷损:应当由保险公司定损,或者由物价部门评估鉴定,汇宇货运部和侯树立没有资质给货物评估定损。仅凭双方所签的一份货运清单定损,两公司没有参与而就此认定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况且侯树立从一审、二审一直陈述了当时签订所谓货损单的过程,并不是真正地定损,而是在原告为了骗取保险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与侯树立均是老乡,且二审中侯树立也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明原告与侯树立因货损清单的事情发生了斗殴,种种客观事实均能显示出清单的不合理和不客观性。因此两公司认为,该判决两公司坚决不认可,难以服众,严重有失公正。

2, 侯树立提供的货物照片和电话录音反映货物不是全部货损,郭易的保证书没有原件,但郭易为什么不敢出庭核对?因此,虽然是照片,但结合证言足以说明原告保证的事实是存在的。录音说明郭易有故意虚构事实,让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达到他的非法占有目的。

3, 二审中,两位证人证明了侯树立与原告为了定损单等发生争执的事实,但原告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说明或证明定损单的制作时间、地点、清点明细,试问到底损毁了哪些东西?难道这些事情,原告不应该说清楚吗,人民法院不应该查清这些事实嘛?难道说:葫芦僧判葫芦案吗?

4, 保证书真实性应该由法院传唤原告本人到庭核对,因为诸多的证据及陈述均显示清单制作的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而原告对此却没有任何合理说法。

5, 两公司不懂法,但知道,如果仅凭两个恶意串通的人签订一个数额巨大的清单,而直接让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的,老百姓不懂法但知道现在是法治社会要讲法。

综上,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侯树立认为:一审法官史伟中法官存在问题:1、货物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双方举证只采信货运部的举证而不去调查事实真相,不采信侯树立举证。史伟中和原告有无利益关系,世人一看便知。3、案由不准确,二审已变更。如果是杀人案件呢,随便改判一下就可以了吗?史伟中执法不公,从货损补签合同,保证书、录音任何一个情节能看到本案存在好多的问题,由于他的错误执法给无锡市中院和宜兴县人民法院抹黑。我们相信就连一个村级人民调解员也不会把事情办成这样。为此,我们将继续申诉,直至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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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鹰潭市滕华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0日

附无锡市中级法院声明:

附件:上诉人鹰潭市腾华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汇宇货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具体情况

关于《江苏无锡:两级法院被指渎职办案难以服众!》一文报道中的失实内容:

鹰潭市腾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华公司)、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一、腾华公司、恒通公司领导王总提出:两级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将两公司作为被告。实际承运人侯树立与两公司是挂靠关系,两公司与侯树立签订的挂靠协议中,约定侯树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承担运行风险。两公司只负责管理,不负责驾驶员赔偿关系等。中山市东方镇汇宇物流部(以下简称汇宇货运部)与侯树立签订运输合同,达成私了等,两公司一概不知情,判决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

具体情况为:1.本案原告汇宇货运部将侯树立、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不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级法院审理本案中确认侯树立与腾华公司、恒通公司系挂靠关系,腾华公司、恒通公司对两公司与侯树立之间为挂靠关系也无异议。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腾华公司、恒通公司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3.2015 年 10 月 25 日 04 时 30 分,侯树立驾驶的车辆,沿长深高速(宁杭)杭宁方向行驶至 2175KM 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护栏上后侧翻,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 年 10 月 25 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树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树立应对案涉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4.挂靠协议中关于由侯树立自行承担风险,两公司不负责赔偿等约定,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能约束挂靠协议双方,对外部第三人无约束力。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不能依据上述约定而不承担对外部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两级法院判决腾华公司、恒通公司对侯树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被告侯树立向媒体反映:其为汇宇货运部运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事故发生后,货物未全部损坏,汇宇货运部的郭易把其车上的所有货物全部拉走。事后,郭易找侯树立要求补签合同,并把损失写的很大,要求其确认,目的是为向保险公司骗保。其不同意,郭易把货单撕掉了,但其不知道郭易偷偷保存了一张由其签名的货单。郭易向其出具了保证书后,其才同意签名。具体情况为:侯树立所称案涉合同为事后补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汇宇货运部向其出具了保证书的情况下,其才同意在货单上签名,但其仅提供了其所称保证书的照片一张,汇宇货运部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侯树立无法提供原件,法院对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

三、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代理律师孙磊提出:一审法院案由确定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不是法定案由。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中既有合同法的规定,又有侵权法法律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仅依据汇宇货运部与侯树立签订的损失清单,即认定损失。二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传票案由运输合同纠纷,开庭中也未告知变更案由的情况,而在判决书中直接变更了本案案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两公司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即便要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侯树立本人到庭陈述了签订损失明细表的目的,证明损失是虚假的,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具体情况为:案由是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提炼。一审法院归纳的案由不准确,二审法院就此进行了调整,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侯树立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托运人既可选择违约之诉,要求侯树立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一审中,汇宇货运部已明确选择侵权之诉,该代理人在上诉理由认为本案是合同之诉,二审法院已在判决中再次明确,当事人已明确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当事人汇宇公司已明确选择侵权之诉行使请求权,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确定本案案由并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汇宇货运部已提供由侯树立签字确认的损失明细表的情况下,侯树立所称损失是虚假的,应由其举证证明。一审中,侯树立向法院提供了事故发生后其拍摄的现场照片,以证明货物没有全部受损。汇宇货运部提供的货物赔损总明细表,表明汇宇货运部也并未主张货物全损。同时,侯树立也不能明确货物赔损总明细表中记载为毁损,实际并未毁损的货物。侯树立在汇宇货运部出具的货物赔损总明细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货物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理人所称即便要两公司承担责任,也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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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侯树立所谓投诉的内容,在一、二审判决中均已有涉及,并明确写明了裁判的理由,对腾华公司、恒通公司、侯树立提出的问题,均作了回应。而贵网站转载刊发的一审判决书只有第一页和最后两页,二审判决书只有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无法正确反映案件的事实。

相关链接:《江苏无锡:两级法院被指渎职办案难以服众》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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