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出事后,我的家人一直遭受不明身份人的骚扰,往院里仍砖头,出门遭尾随,莫名其妙的人敲门,等打开房门时,却是什么人都没 有。。。。。为了讨要一个公道的说法,为了让家里人能过上一份安静的日子,六年来,我一直在检察院,法院,政协,人大等各个部门奔走。” 顾长春忧心冲冲 地说,因为事情,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他满意的说法。
无辜村民闹市遭殴打 质疑法院判决不公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遂成镇张华村的村民顾长春就遭遇了这样的不公。因为质疑执法单位的不公正审理和监督,导致了9名百姓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涉嫌危害 公共安全的罪犯没有得到依法处理。6年后的今天,作为9名受害人其中之一的顾长春,仍在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断奔波。
2009年3月11日,顾长春和妻子王冬梅驾驶一辆现代越野车至张华村村南,就被十余名身份不明的人团团围住。据顾长春回忆,这群人先是用棒球棍狠砸越野车,待车窗被砸坏后便开始用棒球棍击打他和妻子,夫妻俩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不仅如此,由于案发当天正值张华村庙会期间,现场人员极多。顾长春遭受突然袭击后,无法正常控制正在行驶的汽车,将赶庙会的数名村民刮倒擦伤,致使数辆自行车、摩托车被压倒损坏。
2010年12月,经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表明,原告顾长春与同村的被告人张银,因与顾长春有生意上的利益冲突,便出资25000元找人报复原 告。经审理,被告人张银、张立军、王念忠、韩书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顾长春经济损失23110元。
整个案件的审定看起来似乎公正合理,犯罪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顾长春也得到了赔偿。但顾长春却说,徐水县检察院与法院在办理上述两起刑事案件时并不公正,甚至还涉嫌包庇犯罪分子张银并为其开脱。
他认为:第一徐水法院主审法官刘玉峰在审理中未考虑认定张银的组织指挥作用,对张银的判决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责相一致原则,纵容包庇了犯罪分子张 银。第二,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曾两次委托徐水县物价局对被砸毁的车辆进行价格鉴定,两次鉴定的总额为68582元。但徐水检察院为达到开脱张银罪责 的目的,对第二次鉴定的45472元不予认定,致使犯罪分子张银重罪轻判。
而就此案,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案件确实有几个关键问题事实不清。比如争议较大的车辆被损坏数额不清的问题。他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了徐水 县物价局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对于物价局徐价涉字2010第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未提交。徐价涉字2010第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是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补充,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只是对汽车外表损坏的部位进行鉴定,并未对该车内部进行拆解和 鉴定,故此份鉴定结论不全。而从受害人顾长春修理车辆所发生的费用88000元来看,与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23110元的数额相 比,也是差距非常之大,由此更说明41号价格鉴定结论认定的数额不清。
法院依据2009第41号鉴定结论认定车辆被损失数额,就会与实际损坏数额严重不符,对受害人顾长春极其不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数额,也不利于准确的对被告人量刑,从而导致量刑过轻,进而导致放纵了犯罪。
另外,现场勘察照片也显示,被告人是在闹市区对正在驾驶汽车的顾长春及妻子实施围、堵、打、砸等暴力行为,完全不顾及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导致9位老百姓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君红、王树江作为公诉机关,却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进行起诉,这对被告人及其受到伤害的百姓并不公平,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顾长春说:“2009年11月5日,犯罪分子张银还出资1万元,指使其外甥张伟利雇用徐万佳、高峰等数名外地人将村民徐金永用统一特制的钢管将腿部扎成轻伤。同时,2007年张华村村民陈雷、徐志明两家先后遭遇火灾,都与这帮犯罪分子有关。”
当事人艰难申诉 六年无果
六年来,顾长春一直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案件已经一审判决,但顾长春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并不服,因为一审判决不仅损失无法弥补,且量 刑过轻,定罪不准,徐水县法院的承办法官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以轻罪名逃避法律追究的渎职犯罪。几经周折后,顾长春又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本案案件事实不清,将案件又发回徐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期间,顾长春多次申请再次鉴定车辆损失,以公平、公正的确定损失数额,但 是徐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未批准此项申请,此后,徐水县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仍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无奈,顾长春又再次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经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仍然未批准对受害人顾长春受损车辆进行鉴定。
在法院二审终审的情况下,最终顾长春走上了慢慢的申诉之路,2014年4月23日和24日,顾长春又将申诉材料递到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26日和27日,顾长春又将申诉材料送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过艰辛的努力,当顾长春再次去河北省检察院催答复时,该院的工作人员将一个密封的档案袋交给了顾长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本案进行了批示,让其将此份材料交给保定市检察院,保定市检察院会依照批示办理。
顾长春听到这个消息后,心情万分激动,以为案件真的要再审了,心里积压多年的痛苦终于可以缓解了。但没有想到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已经做出了批 示,但是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始终未启动刑事申诉复查程序,没有任何音信,无奈之下,顾长春又再次奔波在各个相关部门,要求对本案给予答复。
在顾长春的上百次、上千次催促中,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李金中终于电话告知顾长春,2015年3月初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徐水县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调走。顾长春听到这个消息后,又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催问本案的消息。
“虽然申诉材料已多次交到该院,材料上也清楚的写明了犯罪嫌疑人张银等人的犯罪经过、当地百姓们对他的憎恨之情及审理本案的某些法官的渎职行为、本案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的相关情况,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却对此置之不理,时至今日,仍无任何答复。”顾长春无奈地表示。
人们常说,“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但不仅仅是如此,一个不公正的审判,也会让犯罪分子继续对法律进行亵 渎,影响国家司法制度在公众心目当中的信任度,影响国家建设平安中国的伟大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领导人对平安建设高度重视,提出了建设平安中国的 战略目标。更是在去年做出重要批示:“法制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在此,我们真心地希望顾长春能够早日结束这场长达六年如阴霾不散一样的官司,行走在充 满阳光大道的人生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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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司法释解
我国法律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 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 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结合本案,案件是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审理,属于两审终审,二审判决就是最终的判决。受害人顾长春对终审判决仍不服,其法律途径只能是申 请刑事申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6条、17条规定: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 诉应当在七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 反映。具体本案中,也就是保定市检察院接收申诉人顾长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告知其受理情况,如果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字相关部门 办理。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请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 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请审查报告。
同时依据该法第22条规定,审查结案的案件,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成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所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自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的批示后,应当进行刑事申诉复查,并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受害人顾长春。但该院自今年3 月份调取本案卷宗后,至今已5个月有余,未给受害人顾长春任何答复,其做法已违反法律规定,应尽快给予相关答复,承担其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律的 公平与正义。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这些犯罪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源头败坏了。”最重要的是,它还透支着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对法制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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