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马东兴,家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韦大行政村新寨自然村26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09093752;电话:15995585669。
我举报的内容如下:
1、岱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情违规鉴定——未对实体伤情检查便随意定级伤情;
2、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病患需要重新做伤势鉴定的时候,拒绝重做鉴定;
3、岱山县人民法院法官玩弄职守肆意更改仲裁调解书;
4、包工头韦全刚伙同独任仲裁调解员於国君,于法庭之上公然歪曲事实作伪证,恶意欺压民工;
5、舟山市岱山县长途镇金海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齐宪威)威胁恐吓举报人——在2013年3月27日给我打电话:“马东兴如果你再告我弄死你全家!”
6、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在2016年9月岱山县人民法院给我邮寄领款通知书,对于一个四级伤残残疾人的补偿仅有254元。
事实详述如下:
在2010年11月份,我来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途镇金海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打工,从事造船电焊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在2011年2月25日转为合同制职工,在2011年12月29日下午三点左右因工受伤,至今未治愈导致终身残疾。
2012年11月23日,我向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2012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在2013年上旬,我向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工伤鉴定,岱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未见到我的实际伤势,对人体事实伤势进行检查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3日胡乱将我的伤情定为七级伤残。而后,由于对此鉴定结果不服,本人后来又重做了一个工伤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
2013年10月21日,我向岱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於国君担任独任仲裁员;2013年11月12日开庭调解,经庭审调解,本人依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各项补助金共计315303.38元,但在本人对工伤补偿款未表示放弃的情况下,於国君在调解协议书中,未明确工伤补偿款的范围、标准及数额,含糊其辞把各项补偿款由315303.38元变为185000元,不遵循法律文条。
2014年10月20日,我由于伤势未愈无款治疗,向岱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包工头韦全刚却将127000元的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包工头韦全刚从公司拿款十二万七千元,转交给我住院期间作为一切费用)说成是我向其个人借款,提出执行异议;在2015年3月24日,韦全刚向岱山县人民法院对我起诉,要求偿还其借款127000元。此案开庭审理时,仲裁员於国君歪曲事实替韦全刚作伪证,导致我败诉,两案合并执行。
於国君身为国家的仲裁员和人民的公仆,和包工头串通一气,合伙掠夺工伤残疾人的一切补偿款;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勾结,损害工伤民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曾多次向法院提出问题:“我是工伤残疾人,我在住院期间所花的一切费用,是由公司来承担?还是由我个人承担?”两院法官非但不正面回答问题,多次挂断电话,舟山市中级法院法官更是对我破口大骂!这样的人民法院良心哪里去了?人民的法官不为百姓办事,只为有钱人办事,这样的法官不是人民的法官!
仲裁员於国君在制作的调解书中写了荒谬的一句话——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无其他争议。岱山县人民法院法官看到这句话,更改了我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在2016年9月,岱山县人民法院给我邮寄的领款通知书显示,我作为一名因工导致的四级伤残残疾人,最终所获的补偿仅有254元!
执法人员玩弄法律,胡作非为,知法犯法,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执法环境差,地方保护主义大。但我一直坚信,这世间还是有说理的地方,在中国这样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绝不会容忍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肆虐!
官司一直在打,证据齐全,材料详细。本人恳请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调查处理,呼唤法律和社会公正公平,早日查明真相,还我、还因为此事而陷入困境的家庭一个公道!
以上全部属实,如有材料不实,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投诉人:马东兴
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09093752。
电话:15995585669。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