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吉林省长春市民王海龙,我姐姐王海艳2018年(身份证号:220105198602263225)与牛乃华(身份证号:412727197611146112)相恋。在恋爱期间,双方感情深厚,男方多次到女方家走动,为表真心赠予我姐一台轿车。到了2019年秋,二人因故恋爱关系终结,我姐曾多次给男方打电话,一直没人接,后又找到南方家里,其家人称不认识此人。2019年11月,牛乃华以诈骗为由将我姐告到长春市汽开区创业大街派出所。2019年12月7日,我姐王海艳来到创业大街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经过审查,认为车与钱均是男方自愿赠与,此事争议属于男女双方感情纠纷问题,够不上刑事案件,因此不予立案。
但是,2020年元旦刚过,牛乃华又以同样案由将我姐王海艳告到宽城区凯旋路派出所。1月7日早晨,凯旋路派出所民警将我姐王海艳从家里带走。当日中午,牛乃华与凯旋路派出所办案人员姜大勇和副所长李鹏等人在凯旋路派出所旁边的正月里餐馆一起吃饭、饮酒(有视频、图片为证)。姜大勇酒后提审我姐王海艳,诱导我姐说:只要你承认是诈骗牛乃华的钱财就能把你放出来。作为家属,我们特别不理解为什么酒后可以提审并诱导我姐承认诈骗,她们本来就是感情纠纷,怎么成了刑事案件?
现在,根据办案人与牛乃华一起吃饭的事实,我们家属有理由怀疑凯旋路派出所相关人员是在违法违纪办人情案。
对于此案,我们也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凯旋路派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程序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创业大街派出所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报案人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应该向其他派出所再行报案。退一步讲,即使凯旋路派出所立案了,也必须将此案卷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派出所,而不应直接办案。
我们家属希望长春市公安局领导能够重视此案,尽快调查清楚,早日还我姐王海艳和家属们一个公道。
附办案人与牛乃华吃饭视频、图片。
实名反映人:王海龙
身份证号:220105198805253238
联系亲属电话13944962845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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