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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都县违规审批民营医院被业主实名信访控告

时间:2018-05-25 08:23 点击:

重庆丰都县违规审批民营医院被业主实名信访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局:

联名信访投诉控告人:重庆丰都县龙城华府B区业主代表: 陈黄梅;身份证号:512324195102240024. 联系电话:13896649984. 谭承贵:身份证号:512324195112237515电话:15320888093. 熊文章: 身份证号:512324195503266831电话:18996759689. 向安荣: 身份证号:51232419412211332电话:13686185448

被信访单位: 重庆市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丰都县规划局、丰都县环境保护局、丰都县城市管理局、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亊处、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

被信访人: 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付海燕(原丰都县政协副主席、丰都县中医院副院长),股东:向建国(丰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财务负责人:向建红,向建国的妹妹

请求亊项: 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国家信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私自将未建处理设施的污水管道直接接入小区排水管道 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肆意破坏小区公共绿地查处.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开设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充分听取龙城华府B区业主的意见,依法取消行政许可. 要求各大新闻媒体对以上信访单位领导.为官不为. 为官乱为. 以权压法. 逐利违法. 不听取民意. 我行我素. 巧立名目. 花样翻新. 各种变异.故意庇护审批建设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给入住1300多户业主公平公正答复. 查明真相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事实与理由:1、龙城华府B区由有8栋高层、6栋洋房,和两栋商用楼组成,居民1800多户;2、违规审批医院位于小区大门右侧,后窗紧靠小区,与小区住宅距离不足10米;没任何形式告知.征求业主意见私自在人行道上开挖化粪池,改变小区地下管网设施;3、周边直线距离不足500米,就是即将竣工的三甲医院---丰都县人民医院,龙河二桥一桥之隔即是二甲医院---丰都县中医院;4、小区居民次到县信访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信访,并且在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网上上访,信访办一直声称其合法合规,这无非权力利益作崇. 致人民民主呼声不顾,到目前为止,由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人员,伙同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强行施工。5、我小区全体居民多次通过正当手段维权,要求院方先暂停施工,等争议问题解决后再施工,但三合街道党工委书记潘中华(据群众反咉持有医院干股,利用其身份(此前是县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调动特警随便抓我正当维权的居民;有业主被处拘留6、丰都县卫计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三合街道完全忽视习主席的人民民主观,不注重人民的呼声,不听取人民的诉求,对于违规审批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故意包庇纵容. 勾肩搭背. 随心所欲. 要求依法取消行政许可. 支持信访人请求。由于网上信访限定字数, 我们实名投诉控告刊在各大网络论坛: 百度搜索标题: 重庆丰都违规审批民营医院被业主实名投诉控告可见详情。如有不实原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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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华府B区业主实名投诉书

关于龙城华府B区15号商铺被丰都违规审批改建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信访控告详细亊实证据及法律支撑、图片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丰都卫计委就龙城华府B区15号商铺开设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事项,听取龙城华府B区业主的意见,取消行政许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丰都县环保局就龙城华府B区15号商铺开设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向龙城华府B区业主公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就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真实征求过龙城华府B区业主意见,进行调查,公布调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丰都县卫计委、环保局根据龙城华府B区业主签署的联名反对开设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意见,依法取消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卫生、环保行政许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丰都县环保局就龙城华府B区15号商铺1幢 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私自将未建处理设施的污水管道直接接入小区排水管道的行为,私制改变灬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丰都县建委员对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大肆破坏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予以查处。

擅自改变小区绿化带地下管网设施设备. 天然管旁建化粪池, 埋设重大安全影换责任谁负?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场所”的规定。

龙城华府B区为居住用地,此地块红线范围内无医疗卫生用地属性,规划也未要求配建独立的卫生服务用房。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在龙城华府B区15号楼处位于小区居住用地红线范围内,该房产为居住用地上的配建辅助商业用房,“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选址在并不具备专业医疗用房条件的房产上。

二、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二、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 1.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第11条规定:“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的规定。

三、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1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规定。

四、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分析选址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布局的关系。”的规定。

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不予批准。”的规定。

依据国家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5.1.1医院建筑区域划分:根据患者获得感染危险性的程度,应将医院分为4个区域。5.1.1.2中等危险区域: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等“的规定。

五、依据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气象条件合适地区从平面布置、开窗方式等方面充分注意利用自然通风、穿堂风,并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的规定。

综上,城市规范法规对建筑物环境卫生安全有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对卫生设施的选址也有规定,将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这个“高等危险区域”设置在距离环境敏感区的住宅小区如此近的位置,据此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开设不具备有适合场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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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特警充当违规医院的保护伞

关于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与小区间的距离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事实与理由

一、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距龙城华府B区9至11幢的物理距离为不足5米、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与龙城华府B区住宅之间的距离不满足基本的卫生距离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的规定。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污染源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域。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的规定。

四、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 “二、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2.关于公共卫生设施选址的特别要求 ……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的规定。

综上,城市规范法规、环保法规和医院专业法规对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均有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医院建筑间的距离有非常明确、规范的规定,把医院建到小区居住红线内,就连基本的规则都不再遵守,天理何在?据此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与龙城华府B区相邻住宅的间距不满足卫生防护标准,不具备开设条件。

关于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违反审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规定的事实与理由:

一、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法规要求应该在卫计委、环保局审批前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是龙城华府B区业主在该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装修基本完成前无人知晓,毫不知情,在其非法开挖人行道后,才恍然知道家门口原来建了一所医院。同样是在小区设立医院,并且奇正小区拟修医院的规模还没我们这小区大,都要组织听证,听取居民的意见,而我龙城华府却不需要听取居民的意见,为什么政府部门处理方式不一样?里面是否有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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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医院项目,奇正小区和龙城华府B区两种处置结果

综上,依据事实及上述法律的规定,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计委、环保局行政许可批准前均未做有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违反行政许可批准前置条件,政府主管机构依法应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关于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的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3 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三、根据环保部《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2004(97号)文:“……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予批准。”的规定。

综上,依据事实及上述法律的规定,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 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为不具备环保法规许可设置的场所。

综上所述,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设立,严重侵犯了龙城华府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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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改变管网规划、破坏绿化、紧邻居民楼,与天然气管道并排成定时炸弹

权力利益作崇以权压法变换花样庇护审批遭入住业主正义声讨:

1、龙城华府B区由有8栋高层、6栋洋房,和两栋商用楼组成,居民1800多户;

2、医院位于小区大门右侧,后窗紧靠小区,与小区住宅距离不足10米;之前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更不用说征求业主意见在小区修医院,一直偷偷装修,直到在人行道上开挖化粪池,居民才知晓是修医院;

3、周边直线距离不足500米,就是即将竣工的三甲医院---丰都县人民医院,龙河二桥一桥之隔即是二甲医院---丰都县中医院;

4、小区居民多次到县信访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信访,并且在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网上上访,要求妥善处理医院,但是信访办一直声称其合法合规,置人民的心声不顾,到目前为止,由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天天派出工作人员,合同丰都县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强行施工;

5、我小区全体居民多次通过正当手段维权,要求院方先暂停施工,等争议问题解决后再施工,但三合街道党工委书记潘中华(具体名字不清楚),利用其身份(此前是县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调动特警随便抓我正当维权的居民;

5、医院实际投资人:

法人:付海燕(原丰都县政协副主席、丰都县中医院副院长)

股东:向建国(丰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

财务负责人:向建红,向建国的妹妹

6、丰都县卫计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三合街道完全忽视习主席的人民观,不注重人民的呼声,不听取人民的诉求,希望相关部门各大新闻媒体查明真相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为龙城华府B区居民主持公道!如有不实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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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显示:法人、投资人付海燕,系原丰都县中医院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

合伙人向建国,原丰都县副县长,曾因滥用职权和受贿受到刑事处罚

财务负责人向建红,系向建国亲妹。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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