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内蒙古四子王旗吉生太镇吉生太村委会黄草洼村的农民张如义。近年来,我们这里因历届镇政府、村委会领导在工作中存在乱作为现象,从而导致全镇大范围爆 发了史无前例的毁林开荒乱象,其间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我们一家子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人为强行毁掉180亩林地,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我们祖祖 辈辈扎根于此,再也无法忍受下去了,特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进行实名举报,以下为举报内容:
1、镇政府为了利益:公然力挺毁林开荒合法化
八十年代初,经当时村民大会表决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我们父子五人按当时的行情买下了村里的羊场和梁银滩180亩林地,全村100多位村民签字作证,并 依据法律程序拿到了由旗政府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林地归属自己所有后,我们父子五人卯足劲儿地在林地里苦心耕耘,我们披星戴月、省吃俭用、年复一年 地拼命植树造林,历经10数年后,180亩林地郁郁葱葱、一片生机,成为黄草洼村蔚为壮观的生态风景线。九十年代初,我弟兄们随着改革开放的洪流先后进城 打工谋生,此间,我们也经常回到自己的林地补栽树苗、除虫灌溉等进行有益养护,可是到了九十年代后期,我们的林地有一少部分被人肆意砍伐后变成了耕地,为 此,我们无数次往返于镇政府及旗林业部门,可尽管我们痛心之切,怎奈官僚作风盛行,我们的诉求终究没有结果。2012年,林地虽然有一小部分被人为损毁改 变了用途,但丝毫不影响生态林地的发展大局,为此,我们父子五人又顺利领到了政府林业部门重新换发的《林权证》,《林权证》上明确地标注了林地的四至、走 向、范围、面积等。本以为重新换发《林权证》后,政府会对非法毁林事件采取强有力措施,岂料,我们的善良愿望再度落空,我们林地上发生的毁林开荒事件非但 丝毫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遏制,反而毁林开荒事态进一步升级,致使180亩林地被人为强行毁坏到荡然无存的地步,新颁发的《林权证》变成了废纸一张。为此, 我们开始了艰难漫长的维权诉求之路,往返了有关部门30多次,面对各种推诿、猜疑、冷嘲热讽,我们始终没有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2015年3月25日 吉生太镇政府为了应付我们,装模作样地出示了一份纯粹是歪曲事实,信口雌黄的调查报告。
请看《关于吉生太村委会黄草洼村张如义等村民反映梁银滩土地一事的调查结果》:
“2014年,吉生太村委会黄草洼村张如义等村民向镇政府反映,原吉生太乡政府所属羊场及梁银滩耕地应归黄草洼村,现在的经营者张侠弟无权经营。镇政府接 到反映后,派调查小组进行了核查。调查小组先后询问了个别村民,村委会干部及经营者本人。经调查证实,羊场及梁银滩耕地权属原吉生太乡政府所有,在 1995年时,由原告吉生太乡政府所有,在1995年时,由原告吉生太乡政府以有偿转让的形式转让于南号村李义(张侠弟的姐夫)经营,经营期为15年。乡 镇合并后,2008年张侠弟找到镇政府,要求续签转让协议,想继续经营。镇政府召开了办公会议,考虑到上述耕地水土流失严重,原来乡政府转让的梁银滩地 170亩,经河道改道沙化逐渐缩小,为了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面积以及提高耕地质量,会议研究决定继续以有偿转让的形式将70亩羊场地和100亩梁银滩地转 让于李义经营,并由镇政府与李义续签了12年的有偿转让协议,至2022年协议到期后,镇政府将上述土地无条件收回,研究进行处理。”不知镇政府领导是真 不知情还是有意睁着眼睛说胡话,如果说真不知,那我们张家从八十年代初就对该片林地拥有了合法的《林权证》,在官方都有备案,在民间都有口实,铁定的事实 在吉生太镇黄草洼村人皆共知,难道说主政一方的父母官连这点情况都不能知道吗?
镇政府所谓的“先后询问了个别村民,村委会干部、经营者本人”,不知你们所说的个别村民是什么样的村民?你们圈定的个别村民能代表当时村民集体的意愿吗? 时下的村委会干部本身就是毁林开荒的带头者,他们的证词能做到客观公正吗?他们能代表八十年代初当时村委会干部的真情吐露吗?你们为啥不去调查一下大多数 村民?不去调查一下当年卖给我林地的那届村委会干部呢?他们目前都还健康地活在世上,是可以对你们讲实话的,不知你们为啥不实事求是调查呢?至于说调查经 营者张侠弟本人,这话更是让人听着感到恶心,毁我树木、霸我林地的人就是这个张侠弟,他会如实交代是怎样毁掉我180亩林地,又是怎样与你们串通一气围猎 我的实情吗?你们这样的调查有丝毫意义吗?你们这样的调查无非不就是又给毁林开荒者加了道安全锁,使他们更加妄为地加大毁林的胆量和勇气。
如果说镇政府明明知道实情而又故意歪曲事实,那岂不充分暴露了镇政府某些领导有着不可告人的隐情,不然怎么会颠倒黑白,睁着眼睛说胡话呢?既然那片林地当 年权属乡政府拥有,那为何在八十年代初,要卖给我们张家父子并给我们颁发林权证,且90年代初又再次给我们换发林权证呢?难道说我们的林权证不是共产党领 导下的人民政府所们的吗?难道《林权证》是政府有意假造的不成?或者是另有独立于合法政府之外的特权人士所为?如果这些因素都不存在,那其中的隐情又该作 何种解释?答案只有一种,那就是这里面肯定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纠葛,不然镇政府为啥想尽种种办法歪曲事实,从而保护毁林种植大户的利益?
2、林业局乱作为,《林权证》上的林地变成草木不生的荒山野岭
在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下,2015年5月23日上午,四子王旗林业局终于作出反应,该局责成吉生太林工站站长张某某、吉生太镇政府司法所所长崔某等人员实地 调查此事,当时一同前往现场者还有两名参与采访此事的媒体记者。经过一系列现场勘察、定位、GPS比对,林工站的负责人张站长当时对在场的所有人表态说, 被毁坏的林地权属于我的林地范围,并肯定地说该片土地是属于林地(有当时现场录音与在场人员口述为证)。令人莫名其妙的是,就在当天下午,四子王旗林业局 副局长梁某、森林公安局某负责人等两名工作人员对这片被毁坏且改变了用途的林地再次进行了复勘。勘察结束后,梁副局长对现场所有人宣布,说我林权证上所标 注的林地不在这块有争议的耕地上,并说按照他们得到的数据定位显示,我林权证上所标注的林地在东面那座看不到任何树木的荒山秃岭上。我对梁副局长这个风马 牛不相及的答复,气的欲哭无泪,当即问道:“上午张站长明明说这片地是林地,是属于我林权证标注范围,怎么一下子就变了呢?再说东面那个荒坡上从来不长树 木,我的林地怎么会一下子跑到哪里去呢?你们当初难道会给那些不长树木的荒坡发《林权证》吗?”梁副局长答复到:“东面那个大约4000亩的山坡上,虽然 不长树木,但那就是林地,国家以后还要给补贴钱款呢,你们手里的那个《林权证》实际是个荒坡证。”(当时的对话均有录音为证)接下来,四子王旗林业局就不 顾事实真相,在2015年8月7日下午签发了一份掩盖事实真相的证明文书(《关于对吉生太镇黄草洼自然村村民张如意林权证情况的说明》)。该证明文书称:
“经我局林政工作人员和吉生太镇林工站工作人员现地勘察、定位、并对照二类森林资源成果对照图对比,该宗地不属于林地范围,该地与林权证无关。
村民张如意林权证属于2012年核发。此林地属于天然灌木林,原小班号为51号小班(二类森林资源成果对照图为3号小班315公顷)具体附图。”
该份文书荒唐至极地证明:“该地不属于林地范围,该地与林权证无关”,“此林地属于天然灌木林”。至于证明文书中所提到的“51号小班”、“3号小班”更 是有意用看似神秘的玩意来糊弄老百姓,林权证上的四至、面积、范围都标注的清清楚楚,林业局为啥不按林权证上面的实际标注进行勘察呢?
林业局搞这些数字游戏,目的不就是想把我们轻而易举糊弄过去吗?请问四子王旗林业局领导,你们所认为不属于林地范围的天然灌木林,为啥在八十年代初和九十 年代初连着两次要给我们父子五人颁发政府部门签发的林权证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你们给不属于林地的荒山野岭乱发《林权证》是否意味着渎职或知法犯 法?要知道国家对林权证的颁发是有严格规定的,《林权证》是申请林木采伐的主要法律依据,《林权证》明明还在我们自己手上,林地怎么就不属于我们了呢?
最起码在《林权证》规定范围内得生长有一定标准的树木吧?既然不是林地,那为啥要给我们一家颁发林权证呢?难道是你们手中有权专门拿老百姓寻开心?梁副局 长所谓的我们手中的《林权证》其实是“荒坡证”,此话更让人如芒刺扎喉,你这话意思与《结婚证》其实也就是《离婚证》岂不有异曲同工之效,意即反正你有 权,你说是啥证就是啥证。《林权证》变“荒坡证”一念之间天壤之别,《结婚证》与《离婚证》如按梁副局长的观点推论下去也就是个“结”与“离”的差别而 已,反正二者都有关联。也许对你们这些大权在握的官员而言,口无遮拦感觉很爽,但可知道百姓的感觉很苦,尤其像这种指鹿为马的作派更让人心寒。
3、相信权力恣肆只可嚣张一时,乌云终究遮不住太阳
我们对上述问题,已经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了无数次,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目前,吉生太镇生态植被人为破坏程度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希望子孙后 代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也不希望美丽的家园变得风沙漫天,满目疮痍,更不希望自己的权益被利益集团无端侵害。急切盼望上级有关部门对我们的反映引起高度重 视,也希望富有正义感的媒体单位,把我们所反映的真相公之于众,强烈要求讨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权益的人要给以应有的惩罚。我们郑重保证,我们所 反映的一切事实都是有理有据,真实可信。如有不是之处,我们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吉生太镇吉生太行政村黄草洼村 张如义
2015年11月23日
附相关证据图片:
图为四子王旗林业局出示的证明
图为吉生太镇政府所出示的调查证明
图为张如义所持有的《林权证》
图为黄草洼村村民出示的证明
图为被毁林地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