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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饮水安全工程竟成“闹心工程”

时间:2018-07-12 20:12 点击: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天。农村饮水安全,是农村生命、生产、生态、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需求和条件。但是,在河南省社旗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中,因非法转包分包、偷工减料和搭车收费,被当地百姓所诟病,该工程建设费用来自省级财政资金和县级统筹整合资金,一旦因此造成水质污染,无疑会危害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

非法扣押牵出转包黑幕

前不久,记者接到南阳市个体施工队老板范某的举报,称他在社旗县施工结束时,他施工队的搅拌机、震动棒、灰斗车、钢管等设备遭“扣押”将近两年了,由于露天摆放风吹霜打、日晒雨淋,几乎变成了一堆废铁。

范某施工的工程是社旗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经过严格招标、监理程序,怎么会发生“扣押”之事呢?

带着疑问,我们来到事发地——社旗县晋庄镇陈建龙村。经过村民指点,在村头一个蓝瓦红墙的大院里,透过铁栅栏门,看到满院都是露天随地堆放的建设管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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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堆放的施工材料

据了解,社旗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经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水利厅以豫发改投资〔2016〕1120号批准,招标人为社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县级统筹整合资金。

范某称他是从当地一个叫李某的人那里转包了第三标段:兴隆镇、晋庄镇、李店镇等3个乡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安工程,涉及兴隆镇吕楼村,晋庄镇陈建龙村、前曹村,李店镇梁岗村。

奇怪的是,经过两个多月的紧张施工,范某不但没有赚到辛苦钱,反而赔进去十几万元。究其原因,原来是他的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曾遭到当地村干部徐某、冉某多次刁难被迫更换施工人员、材料造成的。

范某不是中标人,怎么轻易就能从李某手里转包工程,并由李某为范某结算工程款?沿线追踪下去,招标人社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及监理单位估计难辞其咎。

搭车收费惹民怨

得知记者前来采访,村民纷纷围拢上来,你一言我一语七嘴八舌地痛陈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据村民反映,该工程管道铺设随意性太强,有的铺设到厨房,有的铺设到院子里就算了事,原先承诺的水池根本就没有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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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费”成了张某(左)永远的痛

不但如此,本来是利民工程,农户想用上自来水并不容易,每户还要收取100—150元“安装费”,否则不给通水。不仅陈建龙村收取“安装费”,邻近的前槽村也在收取“安装费”。记者经过查证,这笔所谓的“安装费”,根本不需要农户负担,属于搭车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在一位热心村民带领下,我们来到宁庄自然村张某家中。张某孤身一人,眼有残,是村里的贫困户。由于张某无力支付100元的“安装费”,至今用不上自来水,每天只能摸索着去邻居家提水吃。

然而经过记者查证,这笔所谓的“安装费”,竟然属于搭车收费,根本不需要农户负担。

据了解,晋庄镇陈建龙村共有700多户,每户收取100元“安装费”,就加重农民负担70000多元。依照我们法律规定,非法收取这笔巨额款项,当事人已涉嫌犯罪。

陈建龙村还只是社旗县的一个缩影,如果把全县涉及农户被迫交付的“安装费”统计出来,那将是一个惊人数字。

据知情人士反映,社旗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不但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偷工减料和搭车收费的情况,而且存在使用劣质管材的问题。所谓的“优质管材”,只是邻县一家小厂生产的,规模、工艺、材料都属于粗放,一旦管材发生问题,无疑给当地饮水安全埋下了隐患。

谁让扶贫工程变成了“闹心工程”

农村供水亦称村镇供水,系指向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村庄供水,以满足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洁净负担得起的生活饮用水。农村饮水安全包括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评价指标。

社旗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涉及唐庄乡、城郊乡、大冯营镇、桥头镇、兴隆镇、晋庄镇、李店镇、陌陂镇、下洼镇、饶良镇、郝寨镇、苗店镇、朱集镇共13个乡镇,22个行政村;计划建供水工程23处,其中新建供水工程20处,管网延伸供水工程1处,改造提升供水工程2处;解决社旗县4.0085万农村居民饮水问题,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县级统筹整合资金。

据招投标公告显示,该工程计划工期:土建工程标工期80日历天,打井标工期5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管材及设备交货期满足施工要求。然而,在记者采访时,该项目尚未通过验收,建设工程也没完工,甚至一些地方还在铺设管道。

据知情人士报料,该工程偷工减料、转包分包情况不仅仅发生在三标段,其他标段也比比皆是。知情人坦言,如果哪个标段敢称没有违规,只要调查一下往来账目,结果一目了然。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本来是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怎么会变成了非法转包分包、偷工减料和搭车收费的“闹心工程”?

我们将将此事向社旗县水利局进行了反映,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对方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就在发稿前,记者又接到当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之所以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肢解成十几标段,也存在“猫腻”。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http://www.86656.net/zhongguo/zhongguojunshi/780.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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