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氏兄弟:相信党和法律一定申诉到最后一口气
——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之七
记者手记:连续四篇《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的刊发,记者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还原案件的真相”。还原真相本是每个记者的职责所在,但让记者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此报道能在大连乃至辽宁产生如此大的反响,就如同对着空旷的山谷一声呼喊,而自己却被滚滚雷鸣般的回声惊呆了。但记者知道,这并不是什么文字和新闻的力量,而是百姓对事实和真相的渴望,更准确地说,是对徐氏家族遭遇的气愤与不平……
按理,四篇报道已向世人说明了此案的真相,但是,这种震耳欲聋般的反馈又迫使记者不得不再次拿起了笔。
徐长元这些年不管在哪里工作,都在跟百姓打交道,至于警方如何办案,会采取什么手段,他没有听说过,听说了也不会相信这是事实。这回算是在自己在家族身上体会到了。他说,在关押期间,他的头脑是不清楚的,也是为了救家人心切,所以全听从了那些办案人员们的愚弄、摆布,直到被起诉、宣判无期徒刑才一下子清醒过来。他表示,虽然提起申诉是不会被减刑的,但是,他们表示相信党、相信法律,一定申诉到最后一口气。
他们的申诉主要集中在三项罪名上,也就是判决徐长元和徐长威无期徒刑最主要、最基本的罪行,那就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徐长元身上,其次是他的四弟徐长威。
让记者没有想到的是,这些项罪名竟然全发生在一家公司和一个人的身上,这家公司名叫“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这个人就是这家公司的法人王守宽。
关于贪污罪:“政府奖励为合法所得”
关于贪污罪这一点,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徐长元曾指使其四弟徐长威为大连衡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守宽吸引外资,这样既解决这家公司的燃眉之急,也确保政府完成吸引外资的任务,于是徐长威通过香港高宏创建有限公司和大连高宏创建投资有限公司引进外资12.4915亿元到王守宽的“衡逸公司”名下。截至2009 年12 月底,徐长元与徐长威共同协助王守宽虚假引进外资共计12.4915亿元。在此外资通过政府验资程序后,兑付政府5%的奖励金额,王守宽得到政府奖励6245.75 万元,徐长威从中获得4000 万元。而王守宽按照徐长威指示陆续将全部转入资金转出,并未实际使用引进的资金。由于该4000 万元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故属于“公共财物”性质,因此,徐长元构成贪污罪。
对此,徐长元、徐长威及他们的律师认为,关于认定徐长威、王守宽虚假引进外资,骗取政府奖励金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王守宽的衡逸公司并非虚假吸引外资,奖励的额度也是政府制定的,所以获得政府奖励款6245.75万元系合法所得。衡逸公司实际引进了外资,并开发建设了长兴湾项目,其得到的政府奖励款是合法的。由于该款系衡逸公司合法所得,在任何情况下,徐长元不可能就该款构成贪污罪,有关系的也是徐长威,关键是,这个引资和奖金都是通过政府验资的,如果是徐长元贪污,那么当时负责验资的几家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是不是都同案犯了贪污罪呢?
还有,衡逸公司原注册资金仅有2000万人民币。如果这家公司将引入的外资在完成了验资后即全部抽走,没有实际用于当时政府的一个大工程长兴湾建设项目上,那么,衡逸公司根本不可能靠其原有的2000万元注册资金完成长兴湾工程的建设。
关于挪用公款罪:“那是在依法履行双方的民事合同”
关于挪用公款这一点,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徐长元利用其担任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指示财政局将3.28亿,也就是衡逸公司王守宽在长沙湾项目缴纳的7800万保证金和财政资金2.5亿全部挪出,借给王守宽的衡逸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针对此事,徐长元和他的律师理直气壮。他们认为,这个罪名说什么也不成立的, 2.5亿元资金虽然属于公款,但由于长兴岛政府财政局与衡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长兴岛政府财政局是根据该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出借给衡逸公司的。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依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非法“挪用公款”的事实。还有,即便法院不认定这民事借贷关系,非要把该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的行为,那么,徐长元也并未将此款用于违法活动,也未用于营利活动,而且用款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因此,对该笔资金的安排,当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法院认定的事实全部成立,徐长元应该承担的也只能是领导责任。因为,这个借款行为是长兴岛政府的行为,而非徐长元的个人行为。
关于受贿罪:“疑点重重”莫须有
关于受贿罪法院是这样认定的:“2009年9月,被告人徐长元利用其担任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衡逸公司在长兴岛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的提高上提供帮助。2010年,衡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守宽向徐长元表示感谢,并想给予一定好处后,王守宽与徐长元四弟徐长威商议,并承诺以价值8000万元的待建步行街商铺房产作为调整容积率的好处。截至案发前,该房产未实际交付。”为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徐长元收受8000万元贿赂系犯罪未遂。”
看到此处,记者心存太多疑惑,这法院怎么在同一判决中这样的相互矛盾、自我否定呢?先是将从香港引进来12.4915亿元外资定为虚假引资,于是将徐长威获得的4000 万政府奖励给徐长元判个贪污4000万的罪名,接下来又将政府从王守宽那里借来的资金判成了挪用公款。记者在想,如果那引进来的资金是假的,那王守宽用来建设和借给徐长元任书记和主任的政府的钱是哪里来的?接下来又将待建工程定为受贿罪,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仅从一个人一家公司的身上,就能判个无期徒刑。
针对此项罪名,徐长元和徐长威及他们的律师做的质疑和解释很多。如:假如徐长元、徐长威和王守宽合谋虚假引资、骗取国家6000余万元奖励款(其中徐长威得4000万元)的认定的罪名成立,那么,衡逸公司建成的长兴湾项目现在必然还是荒地一片,在这种情况下,策划了这一骗局的设计师和实施者徐长元、徐长威不可能向王守宽索要他们明知根本不可能建成的商铺。同理,如果王守宽明知其长兴湾项目只是为骗取政府奖励款,那么,王守宽也就不可能还向政府申请增加该项目的容积率,并且自愿多交6250余万的土地出让金。再同理,如果徐长威与王守宽确实就建成后的价值8000万元的长兴湾商铺的归属达成过协议,那么就意味着法院对徐长元、徐长威和王守宽骗取国家奖励款的认定不成立。这是个普通百姓都能明白的道理,这样的判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出来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给维持了,针对此,记者只能无语。(记者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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