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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冠县:民政局强制火化活人不安死人不宁多年上访未处理

时间:2017-04-26 23:36 点击:

冠县民政局.jpg

人民法制报冠县讯(本报杨斌)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然而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民政局,强制执行变成了偷盗行为确实让生者不安,死者不宁。

据家属反映内容:死者任秀敏,山东冠县冠城镇吉固村人,2008年12月5日因癌症因病去世,撇下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大的十多岁,小的只有两岁和一个因病借债的穷家,因村周围有土葬的先例,债台高筑的家属也将死者土葬了。2009年3月11日听说坟墓被挖尸体被盗,随即就去坟地查看,果然尸体不翼而飞坟墓满面狼藉,家属当时问村里多名村干部,回复称均不知此事。于是就派人四处打听寻找没有任何消息。

经过多日查找未果,于2009年3月16日,无奈之下报告了冠县冠城镇派出所,冠城镇派出所转交给冠县公安局城区中队,冠县公安局城区中队当日勘察现场,并带走了物证两个酒瓶,并要求家属配合一起查找线索,3月17日家属到火化场查找,未想到火化场工作人员说是有一个叫任秀敏的在2009年3月9日火化的,但是不让家属进屋看,另一个人说,不叫看,回家开信,拿钱,办证,把骨灰拉走,至此家属才知道任秀敏的尸体是被民政局的弄到火化场的,冠县火化场先后依6000元,4000元不等的价格向死者家属敲诈勒索钱财,依据刑法应属于敲诈勒索罪。

因当地有曾有阴婚风俗,当时村里议论纷纷,有的人怀疑说被人盗去与别人殡骨了,有的怀疑说是替别人火化了,有的怀疑人说是不是谁把尸体卖掉了,此事在村里曾轰动一时,成了茶余饭后的焦点话题,当时针对家属沉重的压力让他们在村里抬不起头来,精神上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火化场在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死者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更没有收到法院强制执行文书。就私自火化死者尸体,家属疑问,骨灰是不是死者任秀敏的?是不是在火化时候被掉包另做他用,然后拿别人的骨灰冒充死者的。时至今日,死者不能入土为安,可以想象这一双从小失去母爱对着空墓跪拜,是一种怎样的心情!何况他们不知道他们母亲的骨灰真正在那里!每逢节气可怜的孩子只能对着空坟穴祭奠母亲亡灵,对家属及孩子身心受到煎熬。

家属为了寻找及确认亲属的骨灰,死者公婆逐级向各级单位进行反应此事,要求找到自己亲属的骨灰,安葬,以慰藉亡灵,从山东冠县到山东聊城,转到山东济南再到北京,历经从2009年到现在,家属历经多年上访均未有任何结果,最终回复者都让转交冠县民政局,得到的推诿,白眼,回复令家属生不如死。本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就够让人寒心,历经众多社会白眼,推诿,扯皮更是让家属身心煎熬。

名词解析:

阴婚,也叫冥婚,是为死去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阴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旧时人们普遍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阴婚。阴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之家很少搞这种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阴婚”这一古代旧俗早已被时代摒弃。但近两年来,却又在一些农村地区兴盛起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阴婚”自古有之,至今在陕西、山西、甘肃、河南、广东、江浙等地的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这项花费少则数千多元则十几万元不等。“阴婚”催生盗墓人一副遗骨上万元——部分农村地区“阴婚”不散催生利益链。因为“阴婚”旧俗,有一些人的亲人遗骨被盗,只能对着空坟黯然神伤。

此盗墓行为公安局回复是民政局行政行为不予立案。我国《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行政行为执行时未通知家属,没拿到法院强制执行任何材料,就强制盗取尸体行为,冠县民政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真如百姓疑虑是借权盗取尸体另做他用?事隔如此之久相关上级领导部门都知情此事,目前为止并未作出任何处理,难道说在山东冠县真的没有老百姓说理的的地方?莫让活人不安死人不宁。关于此事,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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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制新闻网:http://61pr.com/shehui/falv/2017-04-26/10484.html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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