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社区矫正是我国当前刑罚执行中法规尚先天不足的执法领域。司法体制改革在毫无应对能力的情况下把社区矫正职能转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在编制、装备、经费、法规均没有配套着落的情况下,使得司法行政机关仓促应对,感觉压力山大,步履维艰。通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针对一些显露出来实际问题,需要精准把握和深化探索,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四无(无法规支持、无人员支援、无装备支撑、无经费支付)的“无米之炊”状态下,得到相应的理顺和缓解。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精准模式”,正是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倒逼出来的有益探索,精准而有效地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现实法规的空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是实现社区矫正人文关怀和法治强制相统一的改革偿试。
一、精准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
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是因为过失造成犯罪。特别是酒驾、罪驾、火灾等原因,面对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发生巨额资金赔偿惩罚、而罪犯又被处以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因为人在监外生活而又不能离开常住地外出打工就业挣钱,导致欠债无力偿还,或者家有孩子就读高中大学、家人大病治疗,需要大额资金支付等情况,社区矫正人员就基本上处于无奈、悲观,自暴自弃、走投无路的境地,甚至会造成铤而走险和发生重新犯罪的可能,给社会治安稳定和罪犯改造政策带来负面影响。妥善处理好特殊社区矫正人员正常就业、安全监管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和急需解决的新常态。在现行的社区矫正法规还存在不足和缺陷的体制下探索和改进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不面对和必须妥善解决好的课题。剑河县司法局正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精准矫正”模式正是顺应当前针对社区矫正工作改革作出的有益探索。
二、精准模式的基本框架设计
剑河县社区矫正工作“精准模式”,主要立足于该县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各种情况,既有全方位的,也有特殊性的,实现“点”和“面”的结合,“普”和“特”的融合,既容易被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又有利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监管,同时还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主要体现在“风险评估精准研判、矫正监管精准实施、异地矫正精准管控、阳光创业精准示范、数据信息精准监管”五个方面,其主要的内涵分别是:
1、风险评估精准研判:全县社区矫正委托评估工作全面由县社区矫正局牵头进行,乡镇司法所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程序全面调查走访了解社会情况,形成调查评估建议,报由县司法局班子会议进行审定评估,作出具体评审意见,反馈委托评估单位,基本保证了全县社区矫正入口标准的基本一致。
2、矫正监管精准实施:全县建立统一的委托评估、接收入矫、执行宣告、公益劳动、法规学习、定位监管、请假报告、异地矫正、警告处罚、执行收监、表扬奖励、解除矫正等14个方面的工作制度,实行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一体化标准,基本实现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近几年的矫正实践中,没有发生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
3、异地矫正精准管控:主要针对过失犯罪、因罪负债较大、生活较为困难、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具备固定打工或就业安全场所的前提下,实行司法所干部实地考察评估、相关责任人员提供担保、签订异地矫正承诺书,实行GPS定位监管,按时参加法律规章学习和参与公益性劳动,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服法改造,司法所干部定期到就业地点实地走访(简称定点务工、定级评估、定人担保、定责矫正、定位监管、定期走访“六定模式”),互成工作链条,促进经济收入、执法监管和社会配合的高度契合。
4、阳光创业精准示范:选择具有一定自主创业能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引导和帮助。重点围绕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具备潜力的朝阳产业进行扶持和提供服务,从而打造自主创业的亮点,形成正面带动,通过合法劳动增加经济收入,达到认罪服法改造、修复社会关系和脱贫致富的目的。
5、数据信息精准监管:依托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数据云管理平台,开通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端口,设置风险评估、档案管理、公益劳动、法规学习、定位监管、解除矫正、文档管理等栏目,由司法所干部按月完成工作事项,适时完成信息录入,县社区矫正局信息化中心适时监管和调度,促进矫正工作质量和矫正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三、精准模式创新的社会实践
1、精准评估从以前的委托乡镇司法所评估到现在以县社区矫正局牵头评估,在工作资源、评估标准、评估质量、评估时限和工作经费等方面有了足够的保障。县司法局优先满足社区矫正局工作用车、经费保障、人员安排等,基本满足全县委托评估工作的需求。在社区矫正局作出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杜绝人情评估、虚假评估和超期评估,在社区矫正准入关口扎紧袋子,从而把实社区矫正入口的基础。从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完成的委托评估150余件案件的工作质量来看,发回重新评估的仅有2件,重新评估改变原评估结果的2件(其中1件是因为当事人在监狱患尿毒症晚期,需假释回家治疗;另1件是因为罪犯家属变更居住地,重新具备假释条件),委托评估的质量得到基本保障。
2、矫正监管的工作制度建设,推进了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管理。2015年3月,剑河县司法局总结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委托评估、接收入矫、入矫宣告、档案管理、公益劳动、法规学习、定位监管、请假报告、异地矫正、警告处罚、执行收监、执法检查、表扬奖励、解除矫正”等14个方面的工作制度以来,有效地覆盖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精准规范工作流程的衔接管理,实现全局各司法所工作的规范化进行,矫正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3、异地矫正探索取得突破性进展。2014年,南明镇孟优村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因为滥伐林木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长期不能外出打工就业的王某某陷入子女入学和家庭生活困难的窘境,其妻因为生活困难原因,私下外出打工,王某某的两个儿子面临着辍学的危险。为缓解王某某的经济困难局面,王某某的岳父为其在天柱县一所学校找了个食堂后勤服务的岗位,推荐给王某某夫妻2人临时就业。为解决好王某某的就业问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难题,南明司法所开始实行请假制度准许王某某到天柱县某小学务工。由于王某某的极力配合,还能自觉回来参加法律学习和公益劳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2015年,县司法局通过认真总结和调整,陆续推进异地矫正监管实施,先后对太拥镇阳百村曾某某、昂英村刘某某、南明镇大洋村全某某等实施异地矫正,在定点务工、定级评估、定人担保、定责矫正、定位监管和定期走访六个环节上狠下管理功夫,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4、阳光创业异彩纷呈。充分利用大扶贫的机遇,鼓励社区矫正人员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就地就近开发力所能及的扶贫项目,发展原生态可持续发展项目,是社区矫正阳光创业的初衷。2014年初,剑河县司法局通过走访发现,太拥镇昂英村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情绪极不稳定,究其原因,才知道该户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家里责任田多,生产效益差。该村又处在原始阔叶林景区腹地,正在开发生态旅游项目。由于杨某某缺乏资金投入,又不能外出打工挣钱,正在陷入极度的矛盾之中。通过了解杨某某的情况,县司法局与太拥镇政府联手,采取联合帮助杨某某开发扶贫项目,帮助其走劳动改造脱贫致富的路子。当年,县司法局资助杨某某购鱼苗资金13000元,开始发展稻田养鱼项目。一年下来,杨某某卖鱼收入3万余元。2015年,太拥镇政府资助杨某某扶贫资金20000元,利用自家房屋建起了农家乐饭馆,同时开发养鱼、钓鱼、烤鱼等旅游项目,当年纯收入达到7万余元。到2016年,杨某某胜利实现解除矫正,他家的稻田养鱼已经发展成为规模冷水养鱼,面积达到30多亩,产值已经达到50余万元。到2017年,剑河司法局通过广泛宣传和帮助扶持,已经开发出稻田养鱼、冷水养鱼、养猪、养牛及中药材种植等社区矫正阳光创业示范户10余户,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5、信息化引领矫正监管方向。2015年,剑河县司法局利用综治大数据云治理平台,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把GPS定位系统和监管系统进行融合,设置风险评估、接收入矫、矫正宣告、矫正记录、法律学习、公益劳动、执法警告、解除矫正等管理栏目,由各司法所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情况进行信息录入和跟进更新,同时上传工作图片进行查证求证,支持信息录入和工作动态开展的真实性。到2017年,全县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基本成熟,成为系统内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督查检查的综合载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大幅提升,成为引领省、州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风向标。
四、精准模式实施的社会影响
剑河县精准模式的有效探索,从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突破。
一是立足于问题实际解决现实问题,精准矫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来源于社区矫正实践之中,“精准模式”改革实施的效果也是通过解决问题的实践,突破了现实问题化解的局限。
二是突破现有的规章局限,众所周知,社区矫正工作立法目前还处在摸索求证阶段,需要通过探索来对不同问题的发现、不同的解决办法和不同的探索来检验,才能正式通过付诸实施,“精准模式”恰好填补了接“地气”的社会实践。
三是有效统筹了社会有用资源,参与和支持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更加广泛,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法规生活中的存在感日加显现,执法链条得到进一步织密和延伸。
四是紧扣当前扶贫开发的黄金脉搏,能够抓住社区矫正对象期待的脱贫致富的目标心理加以引导,实现通过诚实劳动增加合法收入的法规效果,有利于修复割裂的社会关系,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融入。
五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通过全流程精准设计、精准管理、精准矫正和精准联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五、社区矫正精准模式实施还存在的不足
一是存在法规实施风险。《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在此项规定的条文中,虽然可以借鉴式找到可以外出的理由的政策支撑,但是明显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没有很好地满足务工就业的时限需要,在规定时限上还有需要扩充的空间,这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因经济困难需要外出就业务工的实践基础上可以提供一些有效的借鉴。
二是管理平台设计功能局限。剑河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是依托剑河县综治办社会治安云治理平台组建而成。由于组建初期对平台的功能设计未能精准把握,平台组成版块设计粗造,功能覆盖明显不足,在信息化建设的五个平台中没有较好地进行融合和互动,还存在GPS定位功能需要链接才能同步兼容等缺陷。在当前贵州省司法厅内网的功能设计中,也还没有完全满足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对接、调整和整合。
三是实施条件存在选择性。剑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精准模式”的实施,除“精准评估、精准实施、精准管控”三部分属于全盘适用之外,“阳光创业精准示范、异地矫正精准监管”两部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县、乡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监管的功能不足、社会联动缺乏政策法规支撑,没有从根本上妥善解决好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质上取得的是法规覆盖局限上的实践成果突破。
四是存在职能风险的缺陷。在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尚未立法,尚未全面落实编制、经费、装备等保障的前提下,社区矫正工作仅仅是迫于现实压力透支司法行政机关的有限资源,导致司法行政职能在无限放大,工作责任在无限延伸。在执法风险和执法后果没有法制保障的前提下,社区矫正干部在如履薄冰和如临深渊地履行“执法”职责,在职能设计和资源配置上还需从政策源头上加以补足补齐,才能保证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欧阳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