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新华网,8月29日)
习主席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民众都感到很新奇。据报道,这四类服刑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 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 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特赦,就意味着一部分正在服刑的罪犯结束服刑,恢复自由,提前开始新的人生阶段。正在服刑的罪犯,谁不想早一天结束铁窗生涯,获得宝贵的自由。但是,自己 犯了罪,对社会、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危害和损失,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很多刑满释放人员都感叹,在铁窗中耗费了自己的生命,耗费了自己 的青春,等重获自由,又很难适应社会。
同时,我们要看到,这次特赦非常难得的。首先,这次特色是为了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以前有相关纪念活动,但是没有特赦;其次,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都有关于特赦的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我们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40年 才实行一次;第三,特赦范围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5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还 不到75岁,满足这样条件的年老的罪犯是很少的。
既然我国宪法规定了这项制度,我们就要用好,使之发挥出积极效应。适当地提高特赦制度的适用频率,可以体现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自 信。有一些罪犯在监狱中确实悔改了,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和隐患。将其特赦,提前结束服刑生涯,有利于本人,有利于家庭,也有利于社会。对确实悔 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有助于促成社会的和谐。
作者:王枣尔 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