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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为给环境“增点绿” 不顾企业形象乱碓放“瘟疫炸弹”

时间:2018-09-12 20: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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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青岛啤酒”废弃啤酒瓶堆放成的长龙,散发着难闻的气味,成了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一道“靓丽”的风景,据当地居民介绍,这些酒瓶和瓶渣一堆放就是长达一年之久。而且这些废弃的啤酒瓶里的剩余啤酒液随着细菌滋生,就像一堆“瘟疫炸弹”,随时都在危害着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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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啤酒堆放的恶臭长龙废啤酒瓶

近日,我们连续接到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的居民反映,称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堆放的废啤酒瓶,形似长龙,十分扎眼。废弃啤酒瓶残留的大量废液,在阳光照射下,大量蒸发并伴有细菌滋生,散发着难闻的异味臭味。

2018年6月22日,记者驱车来到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实地看到了这些废弃的啤酒瓶和瓶渣,其堆放成的长龙,确实蔚为壮观。这些满地的废弃瓶子和瓶渣,随着废液蒸发散发出的恶臭异味,真的令人要掩鼻而过,且已造成了周围严重的空气污染。

据当地居民介绍,“青岛啤酒”废弃啤酒瓶和瓶渣每年都是这种情况,在青岛啤酒大门外堆放,从“小蛇”变“大龙”,一堆放就一年之久。本想每天晚上可以带着孩子在这儿溜遛弯,又很担心孩子淘气被扎伤。同时他们还告诉我们,他们听说,青岛啤酒是亚洲品牌500强,担心就是反映也不会有人管,况且作为当地引资的支柱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当然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反映了也没啥用。(针对当地居民描述记者也录下相关视频)

随后,记者以老百姓的身份,要求见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里负责环境管理的人出来解释,他说废弃啤酒瓶和瓶渣和他们无关,这事儿归市政管理,当然可以存放。记者当即要找市政,他又说瓶渣卖给个人,属个人行为。我们现在,就抛开是谁的行为不说,仅以“青岛啤酒”作为“上市公司”,又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这样私乱堆放,而且就堆放在企业的大门口,这难道不是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污损产品品牌的行为吗?作为公司一员,又负责着环保后勤的负责人置企业品牌形象而不顾,这是说明对环保不重视,对企业不负责,环保意识淡薄,还是企业文化根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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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的口号是青岛啤酒梦工厂:我的安全我做主,我为环境添点绿。这是一句口号,事实上的确就是一句口号。“只顾自己安全不管他人健康,一地废弃啤酒瓶和瓶渣砌成的长龙确实为环境添了一片绿”。

于是,记者就废弃啤酒瓶致电青岛啤酒总部,总部也让哈尔滨公司做了相应回复,回复如下:张先生,经实地考察,哈尔滨公司后面道路现场瓶渣堆存在脏乱,但存放场地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而且这个地方不是居民区,两边人行道有点白色垃圾,因后面道路主体责任归市政管辖,青啤本着对社会负责态度,按照环保标准要求合作方,立即清运立即解决问题,恢复道路,6月29日前完成与第三方所达成的现场的标准,请领导监督指导现场验证。

这一说法,真的能服众吗?据当地居民讲述,这些一堆放就一年之久的废瓶废渣,未经过洗涮处理,难道没有废液?难道长时间堆积不会有细菌......看来这种推诿的说法已足以说明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还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其说法和解释难以让人信服。根本就是置新环保法而不顾。也没有认真响应2018年06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保部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虽然后来有回复说处理了,但作为上市公司难道以前一直没有注意环境和自身形象,其实根本就没有真正践行其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其实青岛啤酒更应该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体现公司对此事的高度认识。希望此篇文章刊发后能让其引以为戒,使其不忘初心,担起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baijiahao.baidu.com/builder/preview/s?id=1611290212002415522&tdsourcetag=s_pcqq_aiomsg&qq-pf-to=pcqq.c2c

责任编辑:海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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