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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裁定撤销松原市卷宗神秘“丢失”命案原判

时间:2023-02-13 12:47 点击:

本站讯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并下达了(2021)吉刑终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并撤销了延边州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指定延边州中级法院重审。至此,在吉林省松原市闹得沸沸扬扬、卷宗神秘“丢失”的李海光死亡案终于出现了一缕曙光,李海光的生前妻子周立平上访维权29年终于该有结果了。

李海光死亡案简要回放

2022年8月,今日头条、腾讯、搜狐、百度、焦点日报、中国焦点新闻网、中国视点网等多家网络媒体曾经以《松原市一桩命案卷宗神秘“丢失”,法院被指重罪轻判遭抗诉》为题,对这一离奇案件进行了广泛报道。

据媒体报道,这桩命案的案情本来十分简单。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这桩命案是这样记录的:经审理查明: 1994年时,被告人杨继双与刘伟共同出资购买一辆金杯牌面包车从事客运经营,与被害人李海光经营的客车运行路线相同。案发前几日,双方因拉乘客之事,李海光及其妻子周立平与杨继双、刘伟发生矛盾,李海光将杨继双、刘伟的客车车灯踢坏。1994年11月23日8时许,杨继双和刘伟找李海光索赔车灯未果,刘伟将李海光家客车车灯踢碎,李海光手持铁棒下车与杨继双、刘伟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刺李海光的腰部后逃离现场。李海光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但是案件发生后,却发生了令人感到十分不简单的咄咄怪事:案发后,刘伟、杨继双均外逃。2012年3月17日,刘伟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杨继双则一直到2019年5月16日才被抓获归案。但杨继双被抓后却死不认罪,其背后似乎有高人帮忙,松原市检察院也不予起诉。

早在杨继双被抓之前,周立平就不断上访,反映杨继双并没有外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是不抓人的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她还发现一个更大的黑幕,这桩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神秘的失踪了,于是她一而再再而三的进京上访。在她不断上访的压力下,松原市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了《关于周立平上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

“关于上访人周立平到检察机关反映原案(刘伟故意伤害案)遗漏犯罪嫌疑人杨继双,需追究刑事责任和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工作严重失职,销毁原始卷宗等问题。根据松原市检察院张宝才检察长的指示,组成了由谭继刚副检察长为具体指挥的,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孙文学、王庆富两名同志,反渎局刘志鹏同志和控申处窦永广同志及监察处王志超同志参加的专案组。专案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历时近两个月的详实工作,经市检察院领导决定,现将复核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杨继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问题。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杨继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本案原始卷宗丢失等问题的调查情况。根据目前证据情况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要求,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三、关于周立平上访反映松原市检察院公诉处周昌学、陆齐赫包庇杨继双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松原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周昌学、陆齐赫有包庇杨继双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这个信访答复的要点是:

1、周立平指控杨继双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卷宗丢失,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3、检察院的人没有包庇杨继双。

这就是专案组历时近两个月的“详实工作”的结果,但人们不难发现这个答复是“经市院领导决定”的结果!据周立平介绍,对于这个结论,松原市检察院时任领导张某感到很无奈,他感觉到人命关天,非常负责的将该案件上交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五次成立专案组均未能查清杨继双2012年不被公诉的原因。

延边州的判决被指避重就轻

对于松原市检察院的《答复》,周立平不服,她继续不断的到省里和北京上访。于是,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的高度重视下,有关部门将此案指定异地管辖,由延边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该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延边州中级法院依据后补的卷宗,经异地审理,做出(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继双有期徒刑四年。延边州的刑事判决书对杨继双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经查,“杨继双是否存在事先或事中指使、授意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系本案焦点。“事先指使”事实因杨继双与刘伟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事中授意指使”事实上,有同案犯刘伟、证人周立平证言予以证实,但刘伟的供述曾出现过反复,公诉机关虽证明刘伟翻供原因,但其原始供述无法确定杨继双的授意、指使事实,故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继双无罪的辩护意见。本案存在原始卷宗丢失问题,对此侦查机关于2012年重新进行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2019年进一步对此案证据予以补充完善。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杨继双指使他人犯罪的事实”,但足以证实“杨继双与同案犯刘伟共同伤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实”。同案犯刘伟在本案有多份供述,其供述曾出现过反复,其翻供系因杨继双虚假承诺向其支出钱财而独自承担全部罪责,刘伟在2012年到案后的原始供述中多次稳定供述全案经过,刘伟的原始供述与证人周立平、刘云华的证言供证相一致部分足以证明杨继双与刘伟的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事实,系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刘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辩护人提出的杨继双无罪的辩护意见及杨继双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继双指使同案犯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杨继双与刘伟共同伤害被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双方因运输揽客一事发生矛盾,杨继双、刘伟一同与被害人厮打,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共同伤害犯意,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刘伟系主要实施者系主犯,杨继双起次要作用,应认定其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双伙同刘伟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海光,致被害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继双指使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指控其共同伤害被害人致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杨继双、同案犯刘伟与被害人间的抢夺客运生意而引发,杨、刘二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二人以踢坏被害人车灯行为挑衅被害人下车,二人共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刺伤被害人致死。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杨继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杨继双在庭审中,拒不认罪,认罪态度差,对其酌情从严惩处。本案发生在199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继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双方都在上诉延边州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在周立平看来,杨继双在其逃跑的二十多年中早已经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即使是异地审理,最终也只是判了四年却还在上诉,试图达到无罪释放的目的。她还是不服,继续到各处反映问题。延边州检察院接待她的上访后,认真研究了此案,于2021年10月22日提出抗诉。

延边州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延州检一部诉刑抗【2021】Z1号)中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继双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继双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被告人杨继双伙同刘伟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海光,造成李海光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案犯刘伟已于2012年12月4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杨继双虽然系本案的从犯,但是,杨继双到案后,拒不认罪,也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不当,不能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的刘伟的供述也存在矛盾。据(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见判决书第9页),刘伟是这样供述的:

“我虽说是和杨继双合伙买的车,但我是绝对听杨继双的,杨继双就因为我们的车总被欺负的事我没有‘出头’对我不满”,“事前因为杨继双总骂我‘熊’,我才从市场上买来的一把三十公分左右长一把尖刀,带在身上,杨继双知道我带刀,而且他也看到我带的刀了。”

“我当时不想去,可杨继双非常的不满意我,我从他的表情就能看出来,杨继双拽着我下的车,因为我什么事都得听他的,我就跟着下车了。”

“因为杨继双总说我‘熊’,我就先一脚把李大光子(注:李海光的外号)家车的前灯罩子给踹碎了,我和杨继双就在车下等车上的李大光子下来‘整他’”。“杨继双和我就冲过去和他厮打在一起了,我记得我还挨了李大光子两棒子打在了我的脑袋上,我当时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我爬起来看见李大光子和杨继双还在厮打,杨继双吃亏了,我听见杨继双在‘喊叫’(但具体的我记不清他说什么了),但我明白,一定是让我用刀扎,不把李大光子整老实了,我们俩还会吃亏的,我就连想都没多想,冲上去一刀就扎到李大光子了。”

案发当天,周立平就在现场,她亲眼看到的事件经过与刘伟的供述一致,从中可以看出,杨继双并非一般的从犯,在周立平和刘伟看来,杨才是真正的主犯!因为是他主使的刘伟!

另据周立平介绍,案发后,杨曾经许诺多给刘伟一些钱,让刘伟自己担着,但杨继双的承诺并没有兑现。于是,刘伟就说出了真相,而刘伟的妹妹刘凤荣至今还在告状,只是因为她认为法院对杨判的太轻。

刘凤荣在她写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犯罪主谋逍遥法外》一文中说:“事发前一天......由于我哥没有帮杨继双打仗,杨继双对我哥很不满意,斥责了我哥并让我哥把刀随时带在身上,说要找人收拾李海光。第二天也就是事发当天,杨继双叫我哥跟他去找李海光,可当时我父亲在车上,我哥不想惹父亲不高兴就说不去,杨继双说:“我白挨打了!”,然后就拽着我哥去了。李海光先用铁棒把我哥打迷糊了,我哥靠在车上,这时杨继双与李海光厮打起来,杨继双喊,我哥就拿刀扎了李海光一下,但不知道扎哪了。”“以上可以看出是杨继双让我哥拿刀与他一起去找李海光打仗,并且杨继双也参与了打仗,可现在为什么只惩罚了我哥一个人,杨继双却逍遥法外。并且,我哥还遭到了杨继双家的恐吓和威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包庇杨继双,一审判决也没有判处杨继双,对我哥哥不公平,所以要求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追判杨继双。”

有专业人士认为,无论是刘伟的供述,还是周立平的证言、刘凤荣的指控,几乎都是相互认证、环环相扣的,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杨继双并非本案的从犯,而应该是主犯,延边州法院的判决很明显是事实不清,量刑过轻。而如此重大的刑事犯罪,其卷宗不明不白的“丢失”,尤其显得非同寻常,在本案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非常有能力的高人在暗中帮忙。

据悉,由于丈夫被杀,周立平一家人失去了家中的经济支柱,生活的艰难可以想象,周立平一边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80多岁的婆婆,一边在20多年中坚持上访维权,而至今,两名罪犯却连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给。周立平的伸冤之路还在往前走着。见到记者时,她气愤的说:“为什么2012年松原市检察院没有公诉杨继双?刑事卷宗丢失多年,为何没有人追责?杨继双曾经因犯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碍公务罪等受到刑罚,前科累累,这样一个屡教不改之人为何还能被轻判?并且,杨继双至今连一点赔偿也不给,还企图把自己弄成无罪。在此案的背后,肯定有高人帮忙。据我所知,在2012年,松原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正是已被判刑的吴长智。我一定要追究卷宗‘丢失’和对杨继双重罪轻判的责任,为死去的丈夫讨还公道!”

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在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下,延边州检察院就此案提起抗诉。媒体曝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下达了(2021)吉刑终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审刑事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但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2022年8月媒体曝光此案时,吉林省高级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做出并下达裁定,而被害人家属收到的裁定书上面的日期却是于2022年6月17日,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玄妙之处?令人感到狐疑。

不管怎么说,此案毕竟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被害人家属周立平也感到欢欣鼓舞,她高兴的说:我上访维权29年,终于见到了一点点曙光,接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该院将于2023年2月13日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我期待着法院的公平审判。

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密切关注。(记者峻岭 杨涛)

相关链接:松原市一桩命案卷宗神秘“丢失”,法院被指重罪轻判遭抗诉

原文来自一点资讯: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mHPYjIc

 
责任编辑:贞观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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