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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法官枉法裁判关键证据消失用模棱两可语言判决?

时间:2020-04-01 16:06 点击:

“真是太奇怪了,依企业两个证据看应该赢的官司,在一审、二审都赢了,可是一到省高院就都输了,而且输得令人纠结。我们希望媒体能报道一下,让天下人都来评一评这个理儿!”日前,企业董事长姜先生向媒体这样诉苦……

德卡公司全名“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介绍,其在2019年有多个官司都涉及到吉林省高级法院,其中最令其纠结的:一是与李学志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是与扶余市医院的经济纠纷案。在一审和二审,这两个官司都赢了,德卡公司认为这是必赢的官司,万万没有想到,一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像中了邪一样,稀里糊涂的都输了。此外,德卡公司与扶余市政府的行政案件是2017年立的,至今从一审打到二审已近4年了还没有结果。

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的房产买卖纠纷案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德卡公司原名吉林省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大新公司),于2002年10月29日与永吉县人李学志签订了一份永新小区购房协议,约定新大新公司将坐落于永吉县口前镇永新花园小区洪泽商贸楼1号门市房出售给李学志,房屋面积为97.14平方米,李学志购房首付30000元,余款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分18年交清,余额每年21565.08元,应于每年的9月30日前缴纳。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交齐购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第九条约定:“乙方交清购房款后,应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

到了2005年2月,李学志拿出来一个所谓“永丰信用社”2005年2月6日发出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德卡各购租房户,德卡公司将你处6户门市抵押给我社,故要求你6处业主将租金房款暂不交德卡公司,等我社与吉林船营法院执行局和解后再议此事。”但是,这个通知,现在被发现并没有加盖信用社的公章,德卡公司认为这是一份假证,却在后来的诉讼中成为了关键证据。

这期间,德卡公司多次催缴并向李学志邮寄送达催款函,要求李学志在收到催款函后三日内缴纳剩余房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房款将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可李学志还是没有交,德卡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再次向李学志送达催款通知,要求李缴纳房款及违约金、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否则将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缴纳的房款。后因德卡公司与李学志就房屋相关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德卡公司起诉至永吉县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依据被认为的“假证”各打五十大板。

永吉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关于德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德卡公司将房屋出售给李学志后,在未告知李学志的情况下在房屋上设立抵押,同样存在违约行为, 故对其要求李学志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永吉县法院做出的(2017)吉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德卡公司与李学志2002年10月29日签订的《永新小区购房协议》;二、李学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坐落于永吉县口前镇永新花园小区洪泽商贸楼1号门市房返还给德卡公司……

李学志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中,李学志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光盘一份,以证明德卡公司没有正常经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故不予采信。

吉林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吉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李学志的上诉主张不成立。虽然德卡公司与永吉县永丰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将本案诉争房屋进行了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但是德卡公司当时的抵押行为并未损害李学志的利益,并不必然影响李学志实现其预期的物权。德卡公司于2017 年两次向李学志送达催款函,李学志承认其收到催款函,但其仍未交纳购房款,李学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李学志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学志提出的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李学志于2004年起至今一直未交纳购房款,其虽于一审审理时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的抵押权尚未消灭,其于二审审理期间亦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德卡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解放北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吉县支行营业部的贷款情况,以此证明德卡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丧失,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李学志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德卡公司2004年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李学志可以中止履行给付购房款义务的情形,故李学志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继续采信被认为的“假证”,同时使用推测性语言判德卡违约,支持李学志不安抗辩权。

对于二审判决,李学志仍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9年3月11日做出(2018)吉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令人感到不解的是,该判决书虽然称:“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但是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一、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及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院的理由是:“本院再审认为,德卡公司在房屋已卖给李学志,李学志也依约付款的情况下,未经李学志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李学志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交易目的因案外人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而处于可能无法实现的危险状态,足以使李学志对德卡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产生合理怀疑。在不能证明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德卡公司向李学志通知催款,李学志不交纳剩余房款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不安抗辩可以成立,不能认定其违约,德卡公司关于李学志逾期支付分期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严重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诉请解除其与李学志签订的购房协议、李学志向其返还案涉房屋、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德卡感到疑惑的是,在这里,高院的法官宋雨洛居然连续使用了两个猜测性的用词“可能”、“合理怀疑”。一些律师和法律专家们认为: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允许使用“大概”、“可能”、“差不多”等推测性语言的,吉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居然使用“可能”、“合理怀疑”,来推定李学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成立,是非常令人诧异的。法律是讲证据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绝不允许使用模棱两可或推测性语言来评判事实。省高院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德卡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却依据推测如此评判,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更令德卡不解的是,他们找遍卷宗也没有找到《永新小区购房协议》这个关键证据,高院的判决书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这个协议。那么,这个关键证据哪里去了呢?

——德卡公司调查发现关键证据造假或被消失,已向有关部门实名投诉。

为了找到这个关键证据,2019年12月25日,德卡公司企业负责人约请记者专程从长春赶赴吉林市法院和永吉县法院,结果这次查找更令人震惊:原来,购房协议到了吉林市中级法院就不见了,而本案中的另外一个关键证据——“永丰信用社”的通知居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是假的!这也就是说,本案从一审开始,就有人造假了,是有预谋的,而且这个没有盖公章的通知居然被一审、二审甚至省高院采信了!但是,一审、二审还算是客气的,依据“假证”对双方“各打50大板”。到了省高院,简直就是一边倒,直接依据这些被认为是假证的“证据”判德卡违约,判决李学志不安抗辩权成立,而对李学志的违约却只字未提。德卡公司负责人说:德卡公司的信用一向良好,却有人用假证据来损毁我公司形象,并打赢了官司。而对我们有利的关键证据,却被有意回避掉或被隐藏了起来,真是用心良苦!法官不仅有意回避、隐藏对我公司有利的证据,还采信了假证,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在发现卷中的诸多问题之后,德卡公司愤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实名投诉。在投诉材料中,德卡公司说:双方购房的协议第二项明确约定:余款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齐购房款后,房屋产权才能归乙方所有。按照协议,办理房屋所有全权证书时间为2020年。但是,李学志只交了2002至2003年两年房款,就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全权证书并说无法办理,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却严重歪曲事实,仅凭主观推测和假证就说先违约的是德卡公司。抵押合同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抵押合同五年到期后自动解除,由于我公司迁走至外地忘记办理该手续。高院宋雨洛法官竟然在判决中说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李学志的不安抗辩权成立,纯属胡说八道、扭曲事实、枉法裁判。

德卡公司称:省高院的判决做出后,宋雨洛法官没过几天就把我公司的主要账户给予查封。我公司去永吉法院找相关人员,他们说是省高院查封的。回来后,我公司多次去省高院反映问题,却连法官的影子都见不到,宋雨洛只是很不耐烦的接过一个电话,我们再打电话就不接了。在这期间,我公司账户已被查封近6个月。期间,我公司己几个月没有开资,对外的业务什么都办不了。宋雨洛在判决中对于李学志欠我公司的房款只字不提,竟然以不安抗辩判李学志胜诉,而且还查封我公司账户、划走资金没有任何手续,我公司认为省高院法官的做法纯属枉法裁判。

德卡与扶余市医院的工程款纠纷案,法官否掉合同,被指坑害企业

德卡公司与扶余市医院的经济纠纷起源于2006年,当时的扶余还没有改名,叫扶余县。对这起经济纠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8日,扶余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关于扶余县人民医院移址建设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意见: 1.同意县卫生局及县人民医院以置换方式进行县人民医院移址开发建设。2.批准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承担县人民医院移址建设工程。3.成立县人民医院移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程建设期间相关事宜,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2006年6月6日,扶余市人民医院(甲方)与德卡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三、垫付的款项,由德卡公司全额垫资承建扶余市人民医院,包括土地征用费、配套费及各项税费。”“五、还款方式:甲方以原县医院旧址作价人民币1000 万元,作为部分工程款,余额建成后逐年给付,由县医院每年偿还200万元,直至还清。”

德卡公司将工程建完后,于2008年7月2日,与扶余市人民医院、扶余市卫生局三方办理了《扶余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交接单》。“2017年5月5日,双方形成对账函,截止该日期,扶余市人民医院欠款5404985元。”

松原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 (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被告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928元及利息(此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原审被告扶余市人民政府、扶余市卫生局不服,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该院认可嘉通公司做出的工程款总额36516844元,以及《委托开发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还款方式。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扶余市人民医院给付德卡公司工程款的起始时间是错误的,应当是2008年7月3日。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扶余市人民医院已付德卡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是错误的,进而导致错误地认定扶余市人民医院拖欠工程款。扶余市人民医院已付工程款数额应当是2111859. 21元,不含医院旧址作价的1000万元。3. 扶余市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属于提前履行债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也不应当支付利息。

令德卡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一致的,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省高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扶余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高院遂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8814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做出这一判决的审判长是刘阳。

对于这一判决,德卡公司称:难以接受,高院法官刘阳竟然无视当事双方签订并由政府和财政局担保的已成既定事实的原合同并给否掉,医院和企业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交工后每年给付200万,现在县医院已经赚了好几个建医院的钱了,可到了省高院,企业连每年这200万也得不到了,刘阳法官直接把合同给否掉了,将整个工程给付的工程款全部算进去来裁定,合同约定的利息是按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计算,可刘阳却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以上的判决书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在省高院是没有用的。德卡公司随后根据“判后答疑”的审判原则,在法院一楼多次用内部电话与刘阳法官电话沟通,可是刘阳法官却拒绝接听和见面。企业多次打电话后,刘阳才终于接了电话并告知我公司,让我公司向上走程序。姜先生气愤的说:这是何等的荒唐?都走到省高院了,还往哪走程序?刘阳的做法明显是想让企业去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这真是“一朝投资,余生维权”!

据媒体了解,除了上述两起官司之外,德卡公司与扶余政府还有两起行政案件正在省高院审理中,已经打了四年,还没有结果。

德卡公司与政府的行政案件是2017年立的,至今从一审到二审已近4年,德卡公司2008年替政府拆迁的道路款政府至今不还,导致德卡公司形成欠税3500多万,每天形成的滞纳金就达2万多,至今已形成滞纳金2600多万。政府从2008年开始欠企业的钱至今不给,企业打官司打了4年高院还没有下判决,企业已被拖得濒临破产。

德卡公司称:党中央、国务院近来一再强调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①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强调:领导换届和政策变化不能成为政府毁约违约的免责理由,政府毁约违约企业将得到依法支持;②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发布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③2019年9月26日,最高法官网还曾发文称,要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对政府违反承诺案件,坚决依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④2019年12月22日,国家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在吉林省高级法院为什么不管用呢?企业合理合法的诉求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对于此事,德卡公司希望省高院的领导能给予过问及重视,以保护企业家的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梁辉 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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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wmshcm.com/zixun/s8936.html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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