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5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市民王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拟对王某处以1000元罚款。公安分局向王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天内提出听证申请,王某不服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向王某进行了送达。王某向笔者许小军进行了法律咨询:公安机关告知听证了,但不举行,这样的处罚决定是否有效?
【意见】:
案件分析中,对于王某要求听证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进行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听证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罚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案件中,公安机关只对其罚款1000,元,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告诉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不举行听证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听证要求应予以支持。虽然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罚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但问题是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向王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并且王某在3日内还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听证,对此,王某已经据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举行听证是违法的,次日又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中,该公安分局对王某只处罚了1000元似乎不应该听证,但公安机关向王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并且王某在3日内还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听证,对此,王某已经据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分局不举行听证是违法的。
法律人许小军说,信赖利益保护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守信原则所规定的,是指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的,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人一定的补偿。
行政法中的合法可分为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实质合法的”法“指的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赖保护这项实质法治的要求。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提出。
据此,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要求听证是一个法定时限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这一法定时限内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均应当无条件的举行听证。
因此,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安机关举行听证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案件中,如果该公安机关没有举行听证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就此作出处罚决定,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