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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长安教师呼吁:“坚决执行教育法规,长安必须同工同酬”

时间:2018-04-07 13:08 点击:

本站讯 2018年4月7日(清明节假期),西安市长安区众多教师自发在长安区政府前聚会,打出标语呼吁:“坚决执行教育法规,长安必须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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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西安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西安市人社发[2017]222号文件》,其内容和要求是,对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在原基准线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万元。 但长安区教师没有享受到每人每年2.4万元绩效工资,引发广大人民教师强烈不满。故趁清明假期去政府门前拉横幅讨薪。区政府清明节放假,且教师们秩序井然,语言文明理性,更没有扰乱政府正常办公,也没有扰乱任何社会秩序。 教师们认为,政府不给同城教师享受每人每年2.4万元绩效工资,违反了教育政策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教育部陈宝生部长的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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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说:“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 陈部长还说:“提高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荣誉感,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实到教师的心里面去,让他们脸上充满笑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地方政府存在执行贯彻教师法不力现象,导致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远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有教师提出,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的奖金、津贴、车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但某些官员认为,教师不是公务员,不能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理由是奖金、补贴、津贴不是工资,不能适用教师法。 那么公务员的各类奖金、车补、津贴到底是不是属于工资呢?如果不属于工资,教师要求享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属于工资,教师要求享受,就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教师要求与公务员同等享受奖金、车补、津贴等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有政策依据的。法律、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以上2条法律条文和政策条文规定很明确。教师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奖金、车补、津贴等,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 综上所述,教师要求与公务员同等享受考绩奖、车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律条文支持!有政策依据支持! 请某些尊敬的领导,不要把依法治国,只挂在嘴上好不好?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不是法? 依法治国,何时才能真正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何时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全国教师翘首以待!

本站记者:(马学锦 寇飞龙)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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