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陕西省吴堡县,国企氮肥厂破产政府回收职工安置和补偿金存在严重问题。按国家《国有企业破产法》规定土地要是给地方政府也要由60%以上企业职工签字确认 方可达成共识。但是吴堡氮肥厂现有30几人没有任何安置和一次性补偿金,职工和氮肥厂合同一日不解除,氮肥厂就不算完全移交政府,国有企业破产法规法则未达成协议是不能强制拆迁腾退,何况职工安置补偿金存在严重问题。
陕西省吴堡县氮肥厂原是国有企业破产,导致与300多民工人下岗。虽然破产了但建筑还在,里面也住着各个基层的职工,使原来的住房依旧保存。
2017年9月7日政府突然下腾退搬迁。经榆林市市国资委与吴堡县政府商定吴堡氮肥厂占用的国有土地连同地面建筑由吴堡县政府收回,统一规划使用。
现氮肥厂生活区腾退搬迁安置方案,我们大部分职工对此方案不同意,不能谁占了工厂的地方给谁补偿,对这种不合理的方案要求重新制定。而且氮肥厂存在很多问题无人知晓,修铁路时补给氮肥厂的800万补偿金,请问这些补偿金都去哪了?都补偿给谁了?沿黄公路拆除的房子也是在氮肥厂集体土地上盖的,为什么补偿金额和现在不一样?这样的问题还希望政府能公开贴榜公示全体职工,给所有氮肥厂300多名下岗职工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补偿金。
经市国资委与吴堡县政府商定吴堡氮肥厂占用的国有土地连同地面建筑由吴堡县收回统一规划使用同时按照评估值给予吴堡氮肥厂补偿。
吴堡氮肥厂破产企业土地分厂区土地和生活区土地 多余土地,是否由土地局挂拍,挂拍和评估多余款项给分流安置职工?
希望政府能公平对待每一位下岗职工,一视同仁都能享受优惠政策,补偿金让人人有份,把不合理的做法纠正过来,希望政府能给氮肥厂300多下岗职工一个合理的说法。
氮肥厂职工集体诉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腾退搬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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