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刘女士在医院就医过程中,不慎在消防通道的楼梯转角处摔倒致残,刘女士以公共场所管理失当责任为由起诉该医院,经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15年7月4日,某医院为响应衡东县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衡东县2015年“爱心复明”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衡东县甘溪镇铅锌村组织“爱心复明”活动。刘女士在接受被告体检过程中得知自己患有白内障,故到该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刘女士在某医院进行检查过程中,因消防通道的楼梯转角处没有扶手,刘女士不慎从楼梯上摔倒。刘女士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因意外损伤至左尺骨鹰嘴骨折内固定术后,左骨盆耻骨上支骨折,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蒸湘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某医院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该医院在其经营场所的消防通道处转角处未安装扶手,致使刘女士在就诊期间摔倒受伤,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人,自身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刘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医院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211.08元。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