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内心期待,也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应当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来进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折射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实实在在成效。
“当初明明是十个村民签名按手印共同承包,后来却变成了陈某华一人承包,承包期限也由20年改为了50年。几经诉讼,其他9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仍未得到确认与维护。”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文峰村龙头沟龙下组的村民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1990年8月24日,我们组的600余亩荒山承包给本组村民陈某华、杨某金、杨某华等10人造林。当天晚上,十个承包人还签名按手印。承包期限为20年,分为比例,本组全体村民占20%,大队占10%,林业站占20%,十个承包人占50%,乙方代表人陈某华,写协议人是陈某华的亲大哥陈某祥。1990年的那年,我们这里还没有电灯,照的是煤油灯,陈某祥写好读给大家听,年限和分为都没有错,接着村民代表就签字盖章。当时写的只有1份,一共2页。
当天晚上开好会时,村民就说叫陈某华拿去复印几份回来,给村民代表做凭证,陈某华不但不复印,然后他就一个人去办理公证。当天晚上签名的那些村民,他不带,不叫他们,他说他自己一个人承包,至今就没看见这份协议书了。村民多次主持开协议会,叫他把协议书拿来给群众看一下,他说我们没有资格看他的协议书,“有本事就到法院去起诉我,到法院就可以看了”。最后的一次会议,现在我们还有一段录音。现在拿出来的是陈某华一个人的名字,当天晚上还有9个人签名的,这个协议都不见了,他说省州县他都有亲戚,不会怕我们。群众不服气,就起诉到法院了,结果我们真的败诉了。我们上诉到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维持原判。我们申请再审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维持原判。我们又申请抗诉到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又不支持,最终又维持原判。分明就是陈某华两哥弟和公证处在欺骗我们集体群众。
陈某华个人在办理公证时,私自把当晚陈某祥写的《承包合同书》更换了,并将双方约定的20年期限改为50年,将分成改为甲方10%、乙方90%,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本组于1990年8月24日晚将宜林荒山老长冲和九条龙,发包给本组村民陈某华、杨某金、杨某华等10人承包,《承包合同书》是在开会当晚由陈某祥代写的,双方已经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但陈某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却私自改为了另一份《宜林荒山承包合同书》,并将原来的《承包合同书》中的内容遮盖住,仅留下两头的签名和盖章,与其伪造的《宜林荒山承包合同书》一起拿去公证,而公证机关在没有填写《公证申请书》《公证处谈话记录》《公证书审批表》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足以证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同时到场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更没有查明所要公证的合同书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草率进行公证。
事实上,公证处是对陈某华伪造的《宜林荒山承包合同书》进行公证,而不是对原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有村民代表签名盖章的《承包合同书》进行公证。公证程序涉嫌违法,该公证应属无效。陈某华特有的《承包合同书》与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宜林荒山承包合同书》既然不是同一份合同书,就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没有得到公证。在真假合同书尚未查实的情况下,黄平县旧州法庭就贸然采用了涉嫌伪造的合同书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极其错误的。
综上所述,当初明明是十个村民签名按手印共同承包,现在却变成了陈某华一人承包,而且20年的期限改为50年,分成的比例20%改为10%,那么,50年以后,这个协议又变成什么样子?谁都说不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倡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当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深入实地调查真相,给我们老百姓讨回一个公道,维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黄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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