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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3·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被指偏颇

时间:2015-10-15 20:10 点击:

王巧娜认为父亲王锡平很冤枉。

作为房东,王锡平把房子租给另外的经营者,对安全问题又有明确的约定。可是,由于使用者的胆大妄为,将1500多吨的货物堆放在二楼,造成楼体坍塌。

肇事者丝毫没有被追究,王锡平反倒被追责。让王巧娜实在不明白,“主犯”逍遥法外,无关的人反倒遭受连累,不知相关部门依据的是什么法规。

特别是那个《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3·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更是让王巧娜一头雾水。

王巧娜是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的会计,是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法人代表王锡平的女儿。

3月23日下午13时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徐王工业区一厂房部分倒塌,遭受破坏面积约1000平方米,共造成2死3伤。周水娥、陈旭芬死亡,李海平、贾长根、陈光禄受伤。

3·23坍塌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由宁波市鄞州区政府办、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横街镇、检察院组成的联合事故调查组。

联合事故调查组就出具了《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3·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基本上就给该次事故定了调子,做了结论性的意见。

但是,王锡平家人对此极为不认同。尽管他们也出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以及情况说明,但对该报告的形成,没有起到丝毫的作用。

该事故发生地段的业主单位是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金星电器),法人代表王锡平。

该事故发生地段的租赁单位有两个:一是宁波市鄞州横街黎明工艺品有限公司(黎明公司),法人代表李惠明;一个是宁波市侨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侨通户外),法人代表周后明。

金星电器于2006年购得该块工业用地,2013年9月开始平整土地,2014年4月动工建设该事故厂房,同年年底投入使用。

该事故厂房共有二幢厂房结构一模一样的,西边中间被压塌的简称A幢,而东边完好无损房子简称B幢,A幢的一楼和二楼未压塌部分租给侨通户外,二楼压塌部分和B幢的二楼西侧6间和东侧北三间租给了黎明公司,B幢的一层9间,二层东侧南3间金星电器使用。

2015年3月23日12时50分许,很多工人正在厂房内工作,事故厂房A幢东到西10间二层楼板突然坍塌,旋即,从A幢第1间开始,直至第10间,整个楼板全部的坍塌,整个过程只持续了10几秒。

从大量的倒塌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上分析,厂房西边一幢从东开始至西10间厂房倒塌,而且厂房四周的柱子和屋顶都没有倒,还是直立在原地。最西边的三间,没有堆放竹席原材料的厂房,也挺立在原地。何来多米诺骨牌的坍塌,多米诺的话,就应该整体坍塌,不仅仅只有仓库部分坍塌了,坍塌时间更是主观臆测。

9月1日,联合调查组出具了《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3·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该报告称,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厂房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建造……”间接原因是:“金星电器厂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建设该二层钢结构厂房……”以下,说的是黎明公司未了解厂房现状、黎明公法定代表人已经意识到房屋问题,但没有提出来云云。

对这个文本叙述,王锡平以及家人完全不同意,也认为是明显有失偏颇。

在将该厂房出租给李惠明的时候,双方就签有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仅作生产使用,是房东王锡平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角度下考虑制定的条款。

而黎明公司法人代表李惠明擅自改变用途,将生产用场所改成仓库,即使在被房东多次阻拦的情况下,执意将货物一直搬运到2 楼,堆积货物严重超重,致使十间仓库坍塌,应该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鉴定报告中多次写到草席,好像黎明公司只生产草席。这一点,王巧娜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

黎明公司生产竹席、皮革制品以及草席等300多个品种,而现在草席生产出来基本上没人要,鄞州区席草种植都接近灭绝了,这是基本的常识。

按鉴定报告上的数据,楼上堆放货物1000平方,堆积高度1-2米,假如取值中间值1.5米,计算得出大约1500立方。

鉴定小组采信黎明公司所叙述的堆积了70吨货物,也就是说,每立方货物只有40多公斤。而按照鉴定小组的计算,每立方只有20公斤。这个重量,黎明公司生产的只能是堆放的棉花或者泡沫,亦或是空气。

实际情况是,他们堆积的是竹席。

据计算,竹的密度是1.5吨/立方,按1500立方计算为2250吨。从大量的倒塌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上明眼人会看到,黎明公司大部分是竹席,粗略估算,货物堆放应该在1500吨左右。

很明显,这个数据与鉴定小组的结论,具有天壤之别。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没有对事故的现场的进行保护。事发后,马上允许李惠明转移货物,没有对每一堆货物进行度量,事发后仅凭李惠明和司机的口供来定事故责任,未免也太小儿科了。

从监控录像上提取的数据显示,在仅仅一天半监控视频中,就有20车货,而且是9辆车进入事发地。

20车一共卸下托盘数87托,车内一件件的598包,从监控中可以看到,每件需要2-4个人抬才能把它卸下来。一天半的时间就有9辆车子进入事发地,从订合同2015年2月1日开始至3月23号,一共有50多天,每天都有货运往事发地,只凭两个司机的口供,显然不能体现事实真相。

在横街,所有的土地都是由村或横街政府卖的,厂房都是先建设后办理手续,只有一个老的工业区有证件,其他工业区的企业手续都而与金星电器一样,都是没有手续,这是一种约定俗成,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惯例。

如今,一旦出事了,政府不是积极地去认真解决问题,而是拿企业家来顶缸,确实让人心寒。

按照我国立法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

王巧娜说,不是我们不去办理手续,是不让我们办理手续。而且,我们土地卖买合同上写明,由横街雷荘村把土地证做好交给我们,而绝不是报告中所讲的那样。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部门来通知我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而现实情况是,事发之后,事故调查组和横街镇人民政府,没有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有效的保护。事发后,马上允许李惠明转移货物, 为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留下了阴影。

房屋质量鉴定更是可笑。

在事故厂房被强拆后2个多月,鉴定小组请了一家房屋鉴定公司,来现场拿了几个螺丝、几块钢板个几块砖,就去做鉴定了。

强拆后的物品,怎样显示原有的功能,这样鉴定出来的结果,前提都是错误的,鉴定结果就一定是不可信的。

联系到《宁波市鄞州横街金星电器厂“3·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前面提到的“屋面梁柱节点实际达不到刚节点要求……梁柱‘节点域’缺少必要的水平或斜向加劲等构造处理措施,不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简直就是对牛弹琴,子虚乌有。

这就好比检验,没有检材,结论还说得头头是道,那无疑是空穴来风!

更露骨的是,鉴定报告上写李惠明已经意识到危险,王巧娜们不禁要问:这一点认定从何处体现?是事故发生前连续运送货物20车货?还是在房东王锡平阻拦下,强行将货物搬运上楼?是在其陈述中推卸责任,栽赃房东的言语?还是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种种龌龊行为?

现在,王锡平还深陷囹圄之中,李惠明们还在像是没事人一样。按照时间顺序,马上就要进入诉讼程序了。

王巧娜相信,在公正严明的法律面前,那些蝇营狗苟、龌龊肮脏的行为,都会显现原形,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作为民营企业家的父亲王锡平,一定能够平反昭雪,错误会被纠正,顽劣会被追究,事实一定能够大白于天下。

王巧娜对未来充满信心。

责任编辑:铁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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