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旧文:采访权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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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首发于中国经济时报,人民网2004年5月27日转发
作为新闻工作者,你有记者证吗?记者证有什么用处?有了记者证你就有采访资格了吗?记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正在沈阳采访的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此类问题肯定是感慨万千。
沈阳市一位叫董国明的公民,在依法抵制违法拆迁、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不法商家非法困于楼上达27天。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商家竟然动用保安昼夜守楼,不准家人送水送饭,禁止任何人出入。当中央电视台记者前来采访,遭到10余名保安阻止,并因只有介绍信而没有记者证,被当地警方强行扣留。
没有记者证就不能采访,这是那些保安和警方的逻辑。难道没有记者证就不能采访?笔者多年前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笔者从事记者职业一年多时间后才正式领取新闻记者证。在无证期间采访,不少被采访单位,尤其是被“曝光”的单位都要求过笔者出示记者证,笔者每次都明确地告诉他们:采访权和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我是作为公民来了解情况的。
笔者的话是有根据的。采访权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护。什么是采访,辞海曰:“采集访问”,现代汉语词典曰:“搜集寻访”。无论是“采集访问”还是“搜集寻访”,在法律上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采访权是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为记者所特有。作为被采访者,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采访,但绝对不能因为缺乏某种证件剥夺公民采访的权利。记者证不过是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工作时使用的身份证明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否有记者证,只要记者们的行为不触犯法律法规,派出所的民警就没有对其强行扣留的权力。
不仅如此,警方的做法还侵犯了公众知情权。知情权是一个现代社会公民的法赋权利。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公众知情权主要依靠媒体来实现。沈阳这起恶劣野蛮拆迁事件,涉及到众多公民的合法利益,这些公民有知情权,媒体同样也有知情权。警方不允许记者采访,就意味着更多的公众无法通过媒体知道真相,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无端侵犯。
无论沈阳公民董国明的人身自由,还是董国明及其邻居们的房屋、财产权,无论公民的采访权,还是知情权,都属于高贵的人权。不知人权、忽视人权、轻蔑人权甚至些肆意践踏人权,是亵渎宪法的表现,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传媒见闻
内容来自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