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获悉《环保简报》个人微信公众号反映薛虎沟煤业环境问题一文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专人进行了调查。后调阅档案得知在4月25日已有记者就同一问题向我局举报,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定程序已调查终结。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周边污染源概况
记者反映的所谓“河道”经图片与现场勘查比对实为自然形成的沟渠,当地称“船窝后沟”。船窝后沟横跨河津市和乡宁县两地界,与河津市运煤主干线龙虎路相交错。薛虎沟煤业和虎峰煤业位于南桑峪沟上下游,雨水经南桑峪沟汇流至船窝后沟。
1、霍煤薛虎沟煤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薛虎沟煤业有限公司原煤开采项目位于下化乡陈家岭村,总投资34725.36万元,环保投资525.8万元,设计年产量90万吨扩建项目。 配套的环保设施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水处理站、2座1800 m2 全封闭储煤场。省环保厅于2014年6月26日以晋环函【2014】703号文对该矿扩建年产90万吨原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我局以河环函【2015】99号文同意了年产90万吨原煤项目的环保试生产申请,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核发了排污许可证,编号14088206100165-0882。
2、同煤华盛虎峰煤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华盛虎峰煤业有限公司原煤开采项目位于下化乡陈家岭村,设计年产量60万吨开采项目。工程总投资49568.84万元,环保投资901.63万元。 配套的环保设施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水处理站、2400 m2 全封闭储煤场(晋环函[2012]1044号变更)、场地硬化绿化等。山西省环保厅于2011年12月28日以晋环函[2011] 2894号文件对该矿《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我局以河环函[2015]174文批准试生产,于2015年5月14日我局以河环函[2015]158号文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号码:14088206100044-0882。
3、龙虎路东段运煤道路
龙虎路是我市一条运煤主干线,道路两旁积有运煤车辆抛洒的煤尘。雨季存在雨水携带煤尘冲刷至船窝后沟内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情况
存在问题:
4月25日14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薛虎沟煤业公司现场检查发现:
1、该公司90万吨原煤开采项目生产正常;
2、矿井水处理设施运行未见异常;
3、该公司联建楼与排洪涵洞清淤作业点之间有水流痕迹,排洪涵洞清淤作业点有积水坑,冲车台管道阀门有明显更换痕迹。
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对虎峰煤业公司上下口流量勘查对比分析未发现异常,矿区矿井水处理运行也未见异常。
5月9日9时经对薛虎沟煤业公司环保负责人及清淤施工单位负责人补充调查询问得知4月25日联建楼西侧通往洗车台的供水管道破裂,因清淤作业点低洼导致清水携带地面煤尘未流入初期雨水收集池,通过排洪涵洞直接外排。
4月25日前后我市下中雨,为客观还原25日船窝后沟污水排放情况,再次对虎峰煤业、薛虎沟煤业进行现场检查。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冒雨沿沟渠摸排发现,雨水携带龙虎路路面煤尘冲刷至船窝后沟,各企业外排口未见异常。
处理情况:
针对薛虎沟煤业出现供水管道阀门破裂事故,清水携带地面煤尘直接外排,未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18]48号文)责令该公司完善应急预案事故水预防演练措施,并拟处于10万元罚款。
针对龙虎道路车辆抛洒的环境问题,我局拟上报市环委会移交交通部门处置。
对于记者提出执法人员言称“保密”的问题,我局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事实调查未终结出于审慎严肃的态度,调查阶段不予答复;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调查人员只负责调查,调查终结上报局机关处理并答复。基于此今后我局应与记者加强这方面沟通,消除误解。
感谢媒体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我们照单全收认真调查处理,推动工作落实。我们将对这两家企业加大监察巡查力度和暗查、暗访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举一反三,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2017年以来,市环保局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借舆论监督之力,坚决打击违法排污,共下达行政处罚68起,罚款1100余万元,行政拘留8起9人,刑事拘留1起1人,企业各类环保投入19亿元。但由于产业结构和管理等诸多因素,企业在稳定达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职能部门和广大媒体、社会群众一道齐心协力,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共同监管,才能使环境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让环境质量越来越好。
河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