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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行贿李长根买官和副所长伪造离婚证 “罚酒三杯”式处理有悖法律严肃性

时间:2019-11-29 22:21 点击:

据媒体近日报道,去年11月,江苏连云港人孙某与结婚8年的丈夫、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打算离婚时,偶然发现了一本伪造的离婚证。孙某怀疑假离婚证背后,是丈夫想要转移婚内财产。派出所副所长陈某也向记者承认,自己的确伪造过离婚证,并称此事单位已经给出免除职务、党内处分的惩罚。

对于孙某和陈某两人的家务事,公众没有兴趣也没有必要知晓。但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执法者的陈某伪造离婚证一事,则是证据确凿,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轻者也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从陈某本人和当地的说法来看,陈某仅仅受到违纪处理,这难免给人以“罚酒三杯”(指高举轻放)的错觉。

陈某身为基层公安机关一线执法者,明知伪造离婚证属于违法而知法犯法,不仅没有加重处罚,甚至连依法处罚都没有。这样的结果很难让公众接受,甚至不可避免出现“偏袒包庇”的说法。

类似“罚酒三杯”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河南信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李长根卖官案的后续处置中。李长根3年前落马后牵出30余位买官者,今年5月,信阳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曾称,当年对31名行贿人员采取的处分措施不一,有的被警告,有的被降职,有的从实职岗位被调到虚职岗位,也有的得到了宽大处理。至于具体处分情况,因“是内部机密文件,不便对外公开”。

《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信阳宣传部负责人的说法,没有一名买官者被追究刑责,是否可以断定所有行贿买官者的行贿数额都在3万元以下?如果超过3万元了,那为何又在没有追究刑责的前提下“罚酒三杯”? 即使对行贿买官者采取了警告、实职调虚职、降职等内部处罚,但这些仍然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要之处就在于对违法者的惩戒平等。不管是何人犯法,其付出的犯罪成本、得到的惩戒都是同一力度,这样才会让全社会尊重法制,对法律有更多信任。

无论是江苏连云港伪造离婚证的派出所副所长,还是李长根卖官案中30多位行贿买官者,“体制内外”之区分的处理方式,如果得不到纠正,公众对法制的信心将受沉重一击,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将远远超过伪造证件、官员行贿本身。

针对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理,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查清是否存在偏袒包庇、徇私枉法的情节,及时公开调查结果,依法处理涉案人员,挽回公众对公平公正法律的信心和尊重。

上游新闻 胡磊

原文链接:

https://weibo.com/1736574887/Iij9FtT54?type=comment#_rnd1575036876315

责任编辑:杨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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