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今年2月至11月底继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持枪爆炸犯罪案连年下降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连年下降,持枪犯罪案件从2000年的近5000起下降至2011年的500余起,爆炸案件从2000年的4000余起下降至2011年的200余起。2011年,全国持枪犯罪、爆炸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6%、39%,是历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
“事实表明,我国是世界上涉枪涉爆犯罪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
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该负责人表示,尽管近年来缉枪治爆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枪涉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将统筹整合各部门、警种资源,充分发挥区域联动、整体作战优势,坚决防止枪爆问题蔓延,坚决防止枪爆问题与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合流,坚决防止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
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年部署开展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把在社会上开展集中清查收缴行动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力争全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为深入推进清查收缴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检法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鼓励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并对举报有功的给予重奖,力求打一场缉枪治爆的人民战争,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实效。
通告明确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私藏枪支严重者或判重刑
对于涉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进行了全面解析。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负责人举例说,2009年12月,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查获刘某非法制造炸药30余吨,刘某案发后在逃,并继续顶风作案,从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2010年7月,经工作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刘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负责人指出,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通告明确对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样的例子已有很多,如2006年3月,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查获李某非法制造买卖雷管5000枚,李某案发后在逃。2009年7月,李某在看到公安机关张贴的《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后,主动投案。在量刑时,考虑其主动投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李某4年有期徒刑。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