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在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任饲养员的于先生因患乙肝而离职。多年之后,他以当年单位未通知本人就作出自动离职的决定为由,将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12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自称患病被迫离职
据于先生讲,他于1984年来到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任饲养员,工作至1990年左右,后因患有乙肝被安排待岗。1992年7月,动物研究所要求他写一份“没找到工作自动离职”的字条,自己迫于无奈写下。同年8月27日,动物研究所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于先生说,1996年7月,动物研究所将其档案转至他户口所在街道,将他除名。同时,研究所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他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户口所在街道,使他无法办理医疗养老保险、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等,剥夺了其再就业的权利。
为此,于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动物研究所赔偿他1992年10月至1996年10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滞纳金5万元,补缴1996年11月至2013年4月医疗养老保险滞纳金2万元,赔偿因不转档造成其无法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及再就业损失5万元。
动物研究所则辩称,于先生自1992年8月自动离职已有21年,其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起诉被驳仲裁不受理
法院审理查明,于先生自称其被迫书写自动离职的字条,但未能举证证明。1992年8月,动物研究所作出解除公职审批表,决定对于先生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于1996年7月将于先生的档案转入其户口所在街道。于先生称因被告未转档给其造成损失,也未能举证。
于先生曾于2013年起诉动物研究所被驳回。去年1月,于先生又就此事申请仲裁,后裁定不予受理。因对该决定持有异议,于先生提起诉讼。
第二次起诉仍被驳
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判决认定,于先生对其自动离职是知情的,故以不知动物研究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动物研究所虽然确实存在延迟转档的问题,但于先生就其所述动物研究所延迟转档造成其无法就业,以及给其造成损失未举证,且于先生认可1992年8月后并未申领过医疗和失业补助金,故要求赔偿法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